浙江杭州,一名男子邀请朋友去吃饭,看着水产标价是星空鲍,单价39.9元/个,结果支付的时候却显示黑金鲍,价格变成了358元/个,男子碍于情面没有吭声。不料,送走朋友以后,男子要求饭店给予自己五倍赔偿。
男子吴某是个热情好客的人,每次有朋友来,他都会热情的接待。吴某的热情自然笼络了不少朋友,经常有朋友来找吴某一起小聚。 事发当天,吴某的两个朋友趁着出差的机会,顺道来看吴某,吴某自然是很高兴,吴某非要尽一尽地主之谊,邀请两个朋友吃饭。恭敬不如从命,两个朋友就跟着吴某来到某马鲜生品尝一下新鲜水产。
来到水产区,吴某轻车熟路的点了几个比较不错的水产,黑虎虾、石斑鱼、星空鲍,点完之后,吴某让店里给他们加工好,马上就可以食用。 然而,吴某去结账的时候,发现了不对劲。平时自己点这些也就400元左右,今天怎么给自己算了1250元嗯?吴某仔细看了下账单,自己明明点的星空鲍,账单里面怎么就成了黑金鲍呢?价格显示是358元/个。
吴某先是问了下服务员,问问自己的账单算的对着没,服务员表示他们按照标签算的,合适的;随后,吴某又问了水产区,水产区打标签的另一个工作人员直接告诉吴某,这都是电脑打的,没错。 吴某认识星空鲍和黑金鲍,知道店里没有黑金鲍,肯定是店家打错了标签,但看到朋友在旁边,不想扫兴,就悄悄的支付了,决定等事后再算账。 不料,吴某吃饭期间,工作人员发现了自己打错了标签,赶紧把此事汇报给经理,经理核实以后,当时就去找吴某,但是吴某表示吃完饭再说,现在忙着呢。
随后,老板直接把收取的1250元全额退还给吴某,老板为了表示员工打错标签的歉意,直接给吴某进行了免单。 本想着事情就此结束了。不料,吴某送走朋友以后,向市场监管局进行了投诉举报,还以店家欺诈为由,要求店家给予自己五倍的赔偿。不能就这么草草了事。 吴某请朋友吃一顿饭,因为工作人员失误打错了标签,店家也及时进行了退款,吴某却还不依不饶,还要求五倍赔偿,大家觉得到底应不应该要求赔偿呢?
1、我们来分析一下五倍赔偿是什么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需要退一赔十。案例中,服务员只是打错了标签,而且该水产都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所以主张十倍没有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本案中,吴某一口咬定商家欺诈,这个需要吴某来证明。结合案例中的情况来看,是服务员打错了标签,而且店家发现以后及时进行了全额退款,已经很有诚意,并不存在欺诈,所以主张退一赔三也没有依据。 那么,五倍赔偿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五倍赔偿的要求。
2、店家失误打错了标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吴某购买的确实是星空鲍,但是服务员失误给打成黑金鲍,让吴某多支付了金额。对于该行为,店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所以,店家只需要退回多收取的部分金额,并给吴某赔礼道歉或者补偿一部分损失即可。但是店家却给吴某全额退款,包括黑虎虾、石斑鱼没有算错的也一并进行退款,让吴某免费享受美食,已经完全尽到了违约责任。
3、服务员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吴某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中,服务员的失误行为,造成吴某的鲍鱼不能得到价格合理的计量,所以已经侵害了吴某的公平交易权。但是,服务员确实不是有意为之,而是失误造成的,发现问题以后及时整改,并为此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店家的行为综而言,不应该按照欺诈消费者来论处。
4、民事行为讲究公平原则,生活相处需要以和为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服务员有错在先,发现错误也能及时整改,店家也及时进行的补救措施,也非常有诚意,所以综合而言,吴某免费吃了一顿大餐,已经是赚了,就没必要咄咄逼人。 最后,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认为并不存在欺诈,没有处罚店家,也没有支持吴某五倍赔偿的请求。 大家觉得吴某的主张合理吗?店家的行为到底还要不要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