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奸情出人命!湖北荆州,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为将两人抓个正着,遂要求妻子约情夫到老地方见面,情夫如期赴约,不料在发现前来的是男子后,情夫因心虚拔腿逃跑,在此过程中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事后,男子主动补偿情夫家属50000元,但情夫家属认为这还不够,又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对此,法院的态度很明确。 (来源:荆州中院) 张先生和妻子王某在当地某市场经营着一家杂货店,日子虽忙碌却也安稳。 旁边摊位上,陈某和他的妻子李某同样在该市场做生意,售卖着各类生鲜。 两家生意相邻,平日里抬头不见低头见,也算相熟。 事发当天午后,张先生像往常一样拿起妻子的手机,准备核对供应商发来的进货单。 可屏幕上跳出的聊天消息,却让他瞬间僵住。 映入眼帘的是妻子王某和旁边摊位货主陈某之间不堪入目的暧昧对话。 在张先生的逼问下,王某终于哭着承认,她和陈某已暗通曲款许久,甚至常常趁着夜色驱车前往城郊的树林里幽会。 张先生强压着怒火,让妻子王某给陈某发去消息,表达因思念对方,让其夜晚在老地方会见。 很快,陈某回复了王某,晚上不见不散。 看着这条消息,张先生心中已有了计划,他要当面质问陈某,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深夜十一点,在妻子王某的引路下,张先生来到了那片树林。 为了不打草惊蛇,他悄悄关掉车灯,静静等待着陈某的出现。 有过了大概半个小时,陈某的身影准时出现在树林边。 看到陈某的那一刻,张先生怒不可遏,迅速从车后座冲出去,朝着陈某奔去。 陈某看见张先生,意识到两人的奸情已被识破,顿时脸色煞白,撒腿就跑。 张先生在后面紧追不舍,边追边喊:“你给我站住!” 陈某慌不择路,一头扎进了漆黑的树林中,张先生毫不犹豫地跟了进去。 慌乱中,陈某跑到了河边,眼见张先生步步紧逼,他心一横,跳进了河里,试图游到对岸逃生。 平日里,陈某的水性还算不错,可经刚才一番逃跑,早已耗尽了他大半的体力。 游到河中央时,陈某渐渐感到力不从心,开始拼命挣扎,大声呼救。 张先生见状,意识到大事不妙,他原本只是想教训老陈,根本没想闹出人命。 随后,他赶忙拨打了110报警,又向附近的商户大声求助,随后自己也跳入水中救人。 然而,夜色深沉,河水冰冷,等救援力量赶到时,陈某早已没了踪影。 直到第二天清晨6时许,陈某的尸体才被打捞上岸。 事后,陈某的家属悲痛欲绝,要求公安机关彻查死因。 经警方调查,排除了暴力损伤致死的可能,推断陈某大概率是溺水身亡,因而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但陈某的家属对此结论并不认可,申请了复议,经相关部门复议后,维持了原结论。 后又经相关部门协商,张先生和陈某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张先生出于人道主义,主动补偿陈某的家属50000元。 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可谁也没想到,陈某家属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他们坚称陈某是被迫跳河溺亡,与张的追赶行为脱不了干系,遂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0元。 那么对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所谓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履行和维护夫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陈某与张先生的妻子王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道德上应受到谴责。 张先生在得知真相后,设法与陈某相见,并基于愤怒而进行追赶行为,在情感上可以理解。 2、张先生又是否要对陈某的死亡结果负责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在发现妻子出轨的情况后,利用妻子发消息与对方见面意欲讨要说法,符合生活情理。 陈某是基于自己做了亏心事,才见到张先生拔腿就跑的,张先生在此过程中进行追赶。 而且,根据尸检报告来看以及相关证据来看,陈某身上并不存在殴打痕迹,也即张先生并未对陈某实施不法行为,对陈某跳河逃跑亦无因果关系。 此外,张先生在陈某跳河呼救后,其还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对他施救,可见,张先生主观上也并无伤害陈某的故意。 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己的不轨行为被发现后,不仅不虚心承认错误,反而企图以逃跑的方式进行逃避。 在逃跑过程中,明知跳入河中对人身安全存在巨大的风险,其仍然而为之,置自己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才酿成该后果发生。 故陈某应当自负全部责任。 至于张先生向陈某家属基于人道主义进行补偿的50000元,则在所不问,张先生无须再向陈某家属给付任何赔偿。 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的发生也再次给大家敲响警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切不可玩婚外情,否则就如同本案中的陈某一样会引火上身以致自焚!
反咬一口!一男子和女同事上夜班,男子突然从后面把女同事抱了起来,女同事使劲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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