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企业男领导利用工作关系,与女下属发展成情人关系。女下属丈夫知道后找到公司,男领导道歉并赔偿,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和女下属来往。没想到,一个月后女下属丈夫发现男领导给老婆发了不堪入目的短信,再次闹到单位。
企业高层决定让男领导学习民法典婚姻篇,让其记住破坏他人家庭违法!男子认为企业是羞辱他。主动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某纺织公司技术骨干陆强已在企业服务12年,凭借扎实的技术功底和资历优势,晋升为生产中心经理,月均收入达17076元,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陆强下属林娜虽已婚育,但因容貌出众受到关注。两人因频繁加班产生暧昧关系,相关传闻引起林娜丈夫陈先生警觉。陈先生多次到公司投诉,在管理人员赵刚协调下,双方家庭达成和解协议,陆强支付3万元补偿金。
但两个月后,陈先生持剪刀至厂区寻衅,声称收到陆强发送的骚扰信息。公司随即于7月25日暂停陆强职务,要求其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陆强对此不满,于8月1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索赔16万余元。
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企业赔偿其5万元。企业不服提起诉讼。
企业提出其诉讼理由是: 1、陆强违反企业员工规范 企业代表表示,他们企业员工规范明确要求,企业领导不得利用工作关系,与下属有不正当关系,违反规定,公司可以将其开除! 根据现有证据,陆强与女下属有不正当关系证据确凿!
2、陆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形象!
因为陆强的行为导致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而且一定程度影响了他们公司在行业内影响。
公司对其做出处理符合单位的规定,没有造成其任何伤害,没有损害陆强的权利,不应该赔偿!
随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1. 陈先生提交的投诉材料及3万元补偿协议
2. 证人李某证实骚扰短信事件 3. 企业提供的员工行为规范文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 陆强作为管理人员与已婚下属发展婚外情,违背职业操守
2. 企业安排专项培训属合法用工管理权
3. 停职期间薪资正常发放不构成劳动条件变更
最终法院判决:
1. 企业支付陆强7月薪资9606元。 2. 驳回经济补偿金诉求
陆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工资远远低于自己的工资,同时,未支持其经济赔偿金于是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 仲裁阶段陆强未对薪资数额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2. 企业培训安排未超出合理管理范畴 3. 劳动者单方解约不符合法定补偿条件
最后,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