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向老板讨要拖欠了10个月的工资,但遭到了拒绝。万万没想到,男子因无法忍受不公对待,竟趁夜进入公司车间内自杀了。男子的姐姐怒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男子的工资及丧葬费等,合计87000余元。但男子的姐姐不服,认为男子自杀是因公司老板拖欠工资所致,故要求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经老乡的介绍,到某公司车间干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张某刚进公司那会儿,公司效益还不错,所以每个月都能稳定发放工资。
可张某才工作了几个月,公司就突然发不出工资了,然后开始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后经打听,原来是老板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了。
张某被迫离职时,公司已经拖欠了他10个月的工资,其他员工亦是如此。为了向公司要回工资,员工们甚至闹到了老板家中,但老板坚称没钱发工资。
张某的家庭条件本来就不好,其从小父母双亡,一直和两个姐姐相依为命,后来大姐因意外去世,让张某觉得自己就是个扫把星,克死了父母和大姐。
事发当晚,张某拿着一些绳索工具,突然动身前往公司,并在自己工作过的车间内选择了上吊自杀,以这样的方式来发泄对老板拖欠工资的不满。
后警方介入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认定张某是自杀的。而张某的二姐小张得知弟弟自杀后,悲痛欲绝。
事后,小张决定要为弟弟讨回一个公道,于是她以唯一继承人的身份,将公司老板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自入职涉事公司以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累计10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鉴于张某已经死亡,而其姐姐小张已向本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故本院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老板应当支付张某的基本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张某为公司购买工具的垫付款、丧葬费等,合计8.7万元。
法院判决后,小张拿着判决书去告慰了弟弟张某的在天之灵。
之后,小张再次将公司老板告上法院,以公司拖欠工资逼得张某上吊自杀为由,要求公司另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0万元。
然而公司老板这次并未出庭应诉,仿佛是在逃避这一切。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即便公司老板不出庭,也不影响法院的开庭审理。只是公司老板不出庭,就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
在法庭上,小张表示:
弟弟张某为公司付出了劳动,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公司却拖欠了10个月的工资,导致张某没钱生活。
张某多次找公司老板说明了这个情况,但公司老板却选择了无视,逼得张某上吊自杀。
因此,公司老板拖欠工资的行为与张某的上吊自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此前的案件中,法院已经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判决公司应当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因此,在本案中不做过多赘述。
小张主张认为张某的自杀是因为公司老板拖欠工资所致,但是拖欠工资的维权方式有很多种,张某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起诉。
可是张某却选择了以结束生命的方式,对于这种方式的维权,本院虽感到惋惜,但不予认可。
2、张某在自杀当晚是翻越公司围墙进入公司车间内上吊自杀的。
期间,公司老板并没有实施对张某的人身侵权行为,而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自杀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因此,公司老板与张某自杀一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没有支持小张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
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公司老板与张某自杀一事,不存在因果关系,小张的索赔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了小张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最后,张某以自杀的方式,的确要回了工资,顺带还要了点丧葬费,可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以自杀的方式讨要工资,并不可取。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