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提出离婚一个多月后,酒后殴打妻子并造成妻子因面汤误吸入呼吸道致哽死的后果。检察院认为,本案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男子家属曾两次上门求谅解但娘家人明确表示不要任何赔偿、要求重判。那么男子有可能被判死刑么?
(来源:齐鲁壹点)
2004年,女子吴某与男子李某确定恋爱关系。二人登记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一个已经成年、一个还在学校上学。
2020年,有厨艺的李某在当地开了一间面馆,与吴某共同经营且生意还很不错。
自从面馆开张后,李某与吴某几乎每天过着白天10时许从家里出来开店、晚上22时许就打烊回家休息的“两点一线”生活。
虽然生活过得有点枯燥,但一家四口的生活表面上看起来,也是幸福的一家人。
可2024年8月,李某却突然提出离婚。吴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后还闹到进了派出所。双方家人到场后,都劝说二人要三思。
事后为了缓和二人的夫妻关系,李某还关门休息几天、与吴某一起外出旅游散心。
可谁料,事隔一个月后,惨剧发生了!
9月4日凌晨,离婚未果的李某酒后使用钢尺、皮带等物品殴打吴某。事后还用面汤浇灌,致使吴某的身体多处受到损伤。
发现吴某已经不能动弹后,李某给吴某家人打了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某带回接受调查。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死亡原因系面汤误吸入呼吸道致哽死。
据吴某的家属称,当时面汤的温度有70度,吴某曾被李某残忍的拖入锅中。
案发后,李某家人曾两次上门请求谅解,但均被拒绝。吴某家属明确表示,不要任何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重判李某。
目前,检察院已经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根据大皖新闻等媒体报道,2025年2月19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1、李某的行为从主观上来判断,其是追求和放任吴某死亡结果发生的,且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吴某死亡的后果,因此,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李某的行为最高刑罚是死刑。
2、那么李某会被判处死刑么?
首先,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上述“罪行极其严重”,在实务中是指主观恶意极深、作案手段极其残忍、造成极其严重后果以及社会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
其次,白水县人民法院是属于基层法院。即其上级人民法院是渭南市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本案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就会交给渭南中院审理。
最后,上述《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换句话说,如果本案一审确实是在基层法院审理的。除非一审法院“提级”到市中院审理。否则,理论上,本案李某不仅不会被判处死刑,连无期徒刑都不行。即一审法院的权限是判处以下刑罚的基层法院。
3、什么情况下故意杀人罪,可以不被判处死刑?
就本案而言,笔者个人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所致。第一:据吴某家属称,李某是在案发现场被带走的。即属于自动投案。
刑法第67条明确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种是: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所引发,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那么大家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当受到什么处罚呢?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