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夜班后突发疾病,宿舍同事立即将他送往医院并垫付24万医药费,一个月后男子出院后却拒绝归还,还理所当然地说:我这是工伤,你去找公司报销!
(案例来源:环球时报)
杨某是外来海安打工的工人,平时住在工厂的宿舍里。张某和杨某是同事,二人住在同一个宿舍里,平时关系不错。
事发当天晚上,杨某刚下夜班回宿舍,突然捂着胸口躺倒在地上。张某被惊醒,看到杨某一脸痛苦,张某立即将杨某送去附近医院抢救。
经过检查,医生告诉张某,杨某是主动脉血管夹层,病情十分危急,他们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要立即转去南通或者上海的大医院抢救。
张某见情况紧急,立即联系杨某远在老家的妻子,自己则马不停蹄连夜带着杨某去南通的大医院。
转院后,杨某情况十分危急,需要立即动手术,可是杨某的妻子还在路上。张某再次联系杨某的妻子林某,林某在那头哭得不能自已,恳求张某救救她的丈夫,先替她垫付一下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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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二话不说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替杨某垫付了24万元的医疗费。因为送医及时,杨某手术很成功,并于一个月后恢复健康成功出院。
然而,杨某出院后,却绝口不提张某替他垫付医疗费一事。张某的钱是他打工多年才攒下来的,自然不可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张某给杨某打去电话,提起了医疗费一事。谁知杨某却翻脸不认人,说他是在工作中发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医疗费也应该由厂里承担,张某要要钱,就找厂里报销。
张某气愤不已,自己好心救人,最后竟落得这种下场,可不管他怎么说,杨某就是不愿还钱。张某没有办法,只好将杨某起诉了。
本案中,重点有两个,一是杨某是否属于工伤?二是张某替杨某垫付医疗费属于什么性质?
一、杨某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通常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杨某是下班后在宿舍内发病的,宿舍作为员工的休息场所,一般不属于工作场所的一部分。
并且,杨某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出血,这种疾病是一种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引发的原因是多样性的。
如果杨某能够证明其主动脉夹层的发生与工作有直接关系,是因工作产生的职业病,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工伤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强度、工作环境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多种因素。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疾病是由于工作直接导致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为工伤。
二、张某垫付的医药费属于什么性质?
张某在杨某危急时刻垫付了24万元的医药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借贷关系是指一方将货币或物品出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同等价值的货币或物品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张某出于救急的目的,在杨某妻子的恳求下,拿出自己的积蓄为杨某支付了医药费。虽然当时没有明确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但从双方的交流和实际行为可以推断出存在借贷的合意。
杨某妻子的恳求以及张某的实际支付行为,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借贷约定。杨某在事后拒绝归还这笔钱,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借贷关系中的还款义务。
张某有权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杨某归还垫付的医药费。
杨某主张该费用应由公司承担,这种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张某与杨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独立存在的,与杨某是否能从公司获得工伤赔偿无关。
杨某拒绝归还张某垫付的医药费,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张某起诉杨某后,法院很可能会支持张某的诉求。杨某不仅需要归还24万元本金,还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杨某拒绝履行判决,张某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自己的财产。
张某起诉后,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杨某夫妇送去了传票,但是开庭当日,杨某夫妇并未出庭。
法官当场给二人打去了电话,杨某仍旧声称自己是工伤,让张某找工厂报销,但是对于这种说法,王某并未提供工伤认定书等有效证据进行证明。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垫付的24万属于借贷,判王某全额返还。
最后,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没错,到不能随意将自身的责任转嫁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