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云阳,女子与前男友分手后,将自己分手的原因告知了现男友。现男友得知后,准备为女友出气,并摇人要与前男友约架。造成一人轻伤后,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家属以民事侵权告上法庭后,法院认为:被害人带刀在先,也存在一定过错。
(来源: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男子庞某与女友分手后,前女友很快就与20岁男子高某确定了恋爱关系。
从女友口中得知其与庞某分手的真正原因,是经常被庞某欺负、打骂后,高某很是心疼并准备为女友出气,去找庞某理论。
拿到庞某的微信后,高某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并声称要找去庞某当面算账。
庞某认为,高某就是无理取闹,不打算搭理。可高某却要求其必须见面解决此事。
庞某见高某不像是开玩笑,于是多次向表哥周某求助,但周某出面调解也无果。
周某因担心表弟庞某的安全,于是带着他到某学校附近找高某当面谈判解决此事。
但高某根本不买账,并提出要约架。
2024年1月6日下午开始,高某就开始摇人。高某先找到男子曹某。曹某又找到17岁的何某,何某又找20岁的刘某、19岁的张某。即高某一方共计有5人赴约。
而庞某一方只有其本人、表哥周某及其17岁的朋友陈某等3个人。
同日晚上21时许,庞某等3人见到高某等5人后,高某以要单独谈谈为由,将庞某拉到一边,并使用甩棍殴打庞某头部。
何某、曹某坐在梯子一旁观看,其余人员均在梯子上方的人行道平台上观看。
周某、陈某见庞某被打后,准备上前帮忙。可谁料,陈某在经过何某身边时,却不小心将何某手踩到,双方矛盾顿时升级。
对方人多,庞某、周某、陈某只有挨打的份。在被殴打的过程中,陈某拿出其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弹出并指着何某,让其不要乱来。可何某根本不害怕并言语挑衅陈某。张某、刘某见状,也立即上前帮忙。
期间,张某也拿出其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与陈某对峙。可双方在对峙的过程中,刘某却从张某手中抢过弹簧刀,并刺向陈某的右肩处。之后,众人被民警抓获归案。
后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为此,陈某住院10天,并总共支出1.7万元医药费。案发后,拿出弹簧刀与陈某对峙的张某、拿刀刺人的刘某各自支付2万给陈某作为补偿。陈某对2人表示谅解。
陈某出具谅解书时,与张某、刘某明确约定,4万元不包括后续所产生的医药费。
1、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很多认为造成陈某轻伤后果,对陈某动刀子的刘某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实则不然!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明确指出,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拉帮结伙纠结三人以上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92条规定,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庞某都已经与前女友分手了,如果前女友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报警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可高某却以逞强斗恶为目的,纠集3人以上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高某系组织者;拿出弹簧刀与陈某对峙的张某、抢弹簧刀并捅人的刘某、引起冲突升级和不停挑衅的何某均是积极参与者。
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将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此,法院判处高某、刘某、张某、何某等4人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虽然高某第一个找的是曹某,但因曹某没有动手,所以其没有被判刑。
2、陈某认为,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侵犯其身体健康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据此,陈某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但法院认为:
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刘某等3人均系高某邀约,共同对陈某实施侵权行为,应向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陈某携带弹簧刀前往现场,并在争执产生后,未能采用冷静、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故陈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陈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7万元,并判定其自行承担20%过错责任。即高某等4人需共同赔偿陈某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