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妈因儿子的新车被升降杆砸了,她背对小区入口坐地上,堵路中间,闹着让物业道歉,不料,一小白车进小区将大妈碾压,卷入车底受伤,交通事故判赔后,剩下89414.12元的损失大妈没得到赔偿,她又把物业告上法庭,让其承担,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2022年10月11日,下午1点50分,杨某坐在儿子姜某新买的车上,心里美滋滋的,他们娘俩要出去溜达溜达。
可是,车开到小区东门却出不去了,因为姜某的车牌还没有录入物业系统,道闸杆不放行。
杨某一看自告奋勇的下了车,到了物业岗亭,让他们把道闸的升降杆打开,他们要开车过去。
物业工作人员一听,赶紧给开了杆。
可是,姜某的车还没来得及出去,后面一辆车刷的开了过去。
姜某一看紧跟着前面的车出去,结果没想到,道闸升降杆落了下来,砸到他车的引擎盖上。
姜某赌气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和母亲杨某下了车,找物业工作人员理论。
物业经理和保安队长也赶了过来,和母子二人商量怎么处理这事。
谁曾想,杨某的丈夫知道此事,开着他的小货车也来了,横在小区入口处,拦阻通行的道路。
有人劝姜某别把事情闹大了,姜某想了想也是,就开着他的车退到小区出口外面。
杨某一看儿子把车开走后,索性坐在小区出口的地上,说什么也不起来。
姜某停好车回来,去拉母亲起来,杨某起来后又和物业工作人员吵了几句,这下火气上来了,她又背对着小区入口,再次坐在了地上,正堵在路中间。
工作人员一看这还了得,上前好一顿劝,可杨某就是不起来,闹着让物业赔礼道歉。
就在这时,宋某开着白色小汽车进入小区,可能是有视线盲区,他也没注意,开着车撞上了坐在路中间地上的杨某,直接将她碾压进车底。
杨某被卷入车底,有人看到赶紧上前拍车喊停。
可是,悲剧酿成了,杨某受了伤。
其实,杨某本来可以避免这场事故的,她背对着小区入口坐在地上,宋某开着车过来时前面道闸挡着,一个没注意将杨某碾压车底。
道闸开启,两车在道闸处会车,右侧车出去,左侧车进来,宋某白车进入后因为前面有辆小货车挡路,所以向右边打方向。进入小区门口后路况太复杂,地面视线太低。司机应该也不是熟手,要不然也不会碾压到杨某了。
而且,杨某如果面对小区入口坐着也能看到进来的车辆,可是,她背对着入口坐在路中间,当车进来后,她根本来不及反应,才被卷入车底。
另外,她和物业有纠纷可以去和物业谈,不该采取坐在小区入口中间路上这种极端方式。
经过交警认定,杨某和司机宋某在这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于是,杨某将宋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本案中,确定宋某和杨某责任一样大,这就说明宋某开车时没有尽到小心驾驶义务。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损失为351534.92元。
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额里赔60%,赔偿杨某256515元。
宋某赔偿杨某5605.8元,这些钱是他自愿承担。
但是,杨某剩下89414.12元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
杨某心有不甘,觉得物业在这件事上有责任,安保措施做得不好,她之前出交通事故没拿到赔偿的那89414.12元,她觉得这笔钱得由物业赔偿自己。
但法院认为,物业在这件事中,没有责任。
为什么物业没有责任呢?
有网友认为,那杨某因为和物业产生纠纷,进而坐在小区汽车出口肯定不对,但物业不能放任闸口抬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所以,物业正确的做法是封闭出口并报警,请警察带离杨某后再恢复出口通行。
那么,杨某的行为属于阻碍交通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实施妨碍交通的行为。
小区出口也属于道路范畴,杨某的行为明显妨碍了交通。
另外,杨某丈夫将小货车横栏在小区入口,这一行为导致正常车辆进出受到阻碍,属于妨碍交通行为。
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坐在小区门口路中间会面临什么危险,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杨某和司机宋某有同样的责任。
不过,法院认为,杨某是受了伤遭了罪,但是,物业没有实施侵权责任,事发当时,物业开升降杆也是按正常流程来的,并没有错。
另外杨某儿子的车虽然被升降杆砸了,但没有造成损害。
杨某受伤后,司机宋某以及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一部分钱了。
而且,物业已经对杨某进行了劝阻,但是,杨某不听劝,把自己置于险地,她得为自己的损失负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杨某的诉求。
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