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对夫妻无法生育,在医院通过体外受精方式,成功获得8枚冷冻胚胎。岂料,就在夫妻俩准备胚胎移植手术时,丈夫却因车祸意外身亡,可当妻子要求继续移植手术时,医院却以丈夫无法签字由拒绝,妻子为了要孩子,一怒之下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来源:昆明市呈贡区法院)
韦小丽是一个生活在贵州省某县城的温婉女子,自小就有着一颗善良的心。她与丈夫王辉结婚后,生活过得甜甜蜜蜜,仿佛每天都像是蜜月期。
然而,有一个问题却始终困扰着他们,那就是结婚六年来,韦小丽的肚子始终没有动静。
王辉的父母,一对慈祥的老人,看着儿子儿媳如此恩爱,心里却是焦急万分。
他们知道,小两口为了要孩子,已经付出了很多努力,但始终未能如愿。无奈之下,老人提议两人去昆明市某医院做个详细的检查,看看问题出在哪里。
于是,两人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了医院。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医生告诉他们,韦小丽患有生育障碍,无法自然受孕。
这个消息对韦小丽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她觉得自己仿佛掉进了无底的深渊,心里充满了绝望。
好在医生接下来的话又给了他们一线希望。医生表示,虽然自然受孕无望,但他们可以尝试体外受精手术,将受精的胚胎移植到韦小丽的腹中怀孕。
听到这个消息,两夫妻仿佛看到了希望的曙光,立即决定与医院签订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手术的合同。
接下来的日子里,两夫妻经历了无数次的尝试和痛苦的治疗。他们为了要个孩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终于,在经历了无数次的失败后,他们成功获得了8枚冷冻胚胎。这8枚胚胎,是他们心中最珍贵的宝贝,也是他们未来的希望。
然而,就在夫妻俩满心欢喜地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时,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走了王辉的生命。
韦小丽悲痛欲绝,她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在悲痛中,韦小丽渐渐振作起来。她决定要为王辉留下血脉,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这个决定得到了王辉父母的全力支持。他们知道,这是儿子唯一的遗愿,也是他们心中唯一的希望。
于是,韦小丽带着坚定的信念来到了医院。然而,当她准备进行手术时,医院方面却告知她,由于丈夫已经不在人世,无法签字同意手术。
而且他们认为冻胚移植技术不符合伦理原则,因此不能继续为她进行手术。
这个消息让韦小丽感到十分愤怒和失望。她觉得医院方面在故意刁难她。她多次与医院方面沟通,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但始终无果。
面对医院的冷漠和无情,韦小丽感到十分无助和绝望。她觉得自己仿佛被整个世界抛弃了,心中充满了无尽的怨恨和愤怒。最终,她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1、医院认为,小丽的丈夫已经去世,她没有单独处置胚胎的权利,而且胚胎移植也不符合伦理原则。
医院表示,胚胎移植手术一定要夫妻双方同时签字才有效,这也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如今小丽的丈夫王辉已经去世,他是否同意继续手术,已经无法确认。
从手术实施条例上来讲,必须配偶双方同时同意才行,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来孩子出生后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医院还认为,《人类辅助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小丽丧偶后属于单身妇女,现有法律不支持医院继续给小丽的做手术,也不符合伦理原则。
2、小丽认为,与医院签订了手术合同,医院就必须按照合同来履行手术义务。
小丽表示,她和丈夫与医院签订的胚胎移植手术,经过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也在相关机构登记备案,并没有违反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今医院拒绝继续对她进行手术,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小丽表示,丈夫生前一直支持胚胎移植,不但全程参与了体外受精手术,还在手术知情书上签了字,这也意味着夫妻俩已经同意了移植手术,而且公婆明确表示支持手术。
从这个方面讲,小丽认为自己完全有处置这些胚胎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女性享有婚姻和生育的权利,医院拒绝为她移植胚胎,已经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丽的丈夫去世,但他在生前已经明确表达了通过手术生育子女的意愿。
通过医院的合同,王辉的各种签字和检查,以及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可以推定,小丽的丈夫是同意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的。
医院在明知道小丽丈夫去世的消息后,拒绝了小丽继续手术的请求,不符合常理,违背医疗合同约定,也侵犯了小丽的生育权。
法院还认为,《人类辅助技术规范》规定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的“单身妇女”,并不包括小丽这一类丧偶的人群。
小丽为死去的丈夫生儿育女,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况且,《人类辅助技术规范》是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规范,不得对抗小丽基于民事法的基本生育权。
最后,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为小丽进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的合同。
对于此案,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