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一男子支付46万元彩礼和三金后,与相亲认识的女子登记结婚。可婚后妻子却不愿意同房、不愿意摆酒、不愿意拍婚纱照,且长期在娘家生活。男子要求返还彩礼并离婚时,女子却说是男子身体“不行”。男子拿出检查报告反驳后,女子却玩失踪。目前,男子已经报警,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来源:大风新闻)
33岁的巩先生是名外卖员。已到适婚年龄的巩先生,经媒人介绍认识28岁女子陈某(化名)。
媒人说陈某是邻村人,在当地开店做生意,二人相约见面后,巩先生对陈某各方面都很满意。
2023年1月,二人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订婚。
订婚当天,巩先生支付给陈某32.8万元现金。当时亲朋好友还让二人站在彩礼面前,拍了照片。
可订婚后陈某却要求不摆酒、不拍婚纱照,但三金不能少。当时巩先生还以为陈某是个过日子的人,不想太铺张浪费,就没多想,并与陈某登记结婚。
在登记结婚前几天,巩先生按照事前约定,给陈某又支付了12.8万元彩礼以及价值不菲的“三金”。
至此,巩先生从认识到领证已经花费近60万元。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婚后陈某不仅不愿意与巩先生同房,还动不动就找茬吵架,一吵架就回了娘家。
巩先生忍无可忍要求离婚时,陈某却声称,反正我不会提离婚,看谁耗得过谁,彩礼不可能退。
之后巩先生曾多次到娘家讨要说法。可陈某却说是巩先生身体“不行”,并非是她不愿意。
巩先生被气得直跺脚,为了反驳陈某,巩先生到上海某医院做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
可拿到报告再去娘家找人时,岳母和陈某都不见了。打岳某和当初介绍人的手机,显示关机。
这时巩先生才发现,与陈某登记结婚后,陈某连电话号码都给没他,只加了微信,但现在却被拉黑了。
巩先生事后联系到陈某的姑姑,其姑姑声称,其曾劝说过陈某,不想过日子,就要把彩礼和“三金”还给人家,但怎么劝都没用,陈某就是不愿意还。
目前,巩先生以被骗婚为由报警,警方已介入调查。民警介绍调查后发现陈某母女是抚州人并非邻村的。民警回应称,正想办法联系二人过来配合调查。
1、有网友认为,通过陈某电话号码不给丈夫,不愿意摆酒、不愿意拍婚纱照、目前失联、连媒人都关机来判断,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局,应该就是骗婚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巩先生还能要回彩礼和“三金”么?陈某的行为构成“骗婚”么?
首先,骗婚只是民间俗称,法律称之为诈骗。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通过以下三点来判断: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3、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或以上财物。
第1点很好理解,第3点所指数额较大是指2-5千元以上的财物。至于第2点,和大家举个例子,比如说,陈某已婚、身份是假的、短时间多次离婚和结婚即从一开始陈某就没有打算和巩先生过日子的,只是一直隐藏真相而已,以上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手段。
简而言之,只要公安机关能够证实陈某虚构了身份或者其他事实,亦或者隐瞒了真相,就可以认为是诈骗,且诈骗46.6万元现金加上价值几万元的“三金”,就已经是属于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
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64条同时还规定,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认定为诈骗,那陈某拿到手的钱就是犯罪所得,巩先生就不用告上法庭,公安机关会依法为其追缴。
其次,如果不能认为是诈骗,那就是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巩先生主张是陈某不愿意同房且还长期不在家共同生活,陈某反驳称是巩先生身体“不行”。
在巩先生能够拿出体检报告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转移到陈某身上。即如果其不能举证反驳巩先生,那法院就会认定陈某才是过错方。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巩先生结婚期待的是夫妻相互温暖关爱繁衍后代延续生命,但陈某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共同生活以及履行相应的夫妻义务,且陈某婚后长期不在家生活,因此,双方并未形成相互扶持共度余生的合意,也不能认定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陈某长期不在家与巩先生共同生活,因此,其应当返还彩礼及三金。
3、也有网友认为,巩先生应该先告上法庭并申请财产保全,不然钱都被转走了,打赢官司也拿不回钱!
对此,您怎么看?
重庆崽儿吹夸夸
骗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