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败诉!”湖北十堰,一男子因为2个月之前的1笔1000元的转账记录,被警方认

小微的世界 2024-06-24 01:36:49

“公安败诉!”湖北十堰,一男子因为2个月之前的1笔1000元的转账记录,被警方认定为嫖娼,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状告公安机关。(来源: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男子郑某是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没有什么兴趣爱好,只是喜欢在闲暇之余,喜欢到酒吧、KTV等场所饮酒买醉,也因此结识了许多朋友。 事发当天,郑某去酒吧买醉时,看到一名陪酒的女孩李某非常的漂亮,便喊来了郑某比较熟悉的工作人员范某,想要花费1000元,让李某去酒店和自己开房。 范某没有犹豫,直接表示1000元足以,便让郑某提前到酒店开好房间,而后等着自己把李某带过来。 看到事情如此顺利,郑某立刻觉得酒席也索然无味起来,而后便匆匆告别朋友后,只身一人来到隔壁的酒店开好了房间。 另一边,工作人员范某在收到消息后,确实如约的将李某带了过来,但结果却未向郑某预料到的那样。 按照郑某的说辞,当时李某过来以后,自己确实准备和李某发生关系,只不过李某坚决不同意,并表示自己从未收过1000块钱,所以自己就让李某离开。 而后,郑某将此事已经抛之脑后,可万万没想到,在2个月之后,郑某突然收到信息当地警方的传唤。 原来范某经常从事类似的介绍工作,所以被警方查处以后,范某指认出郑某曾在两个月之前,通过自己,以1000元的价格,意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据此,警方经过调查取证,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嫖娼,但因为没有发生关系,可以视为情节较轻,所以对郑某拘留5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 郑某看到处罚结果,仍然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而是选择与公安机关对簿公堂。郑某辩解称: 虽然自己确实有嫖娼的想法,但因为李某不同意,并没有着手实施,至于1000块钱,范某也在次日予以退回,故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安机关为了证明行政处罚法的正确性,特意提交了以下证据: 1、郑某、范某的陈述,证明双方之间以1000元的价格,达成了嫖娼的合意; 2、郑某、范某的转账记录,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金钱交易。 结合上述证据,公安机关辩解称,法律对于嫖娼的定义,并不一定要发生关系,而是只要双方达成了嫖娼的合意,并且着手实施,那么纵使双方没有发生关系,只要不是行为人主动放弃,那就可以视为具有嫖娼行为。 确实,公安机关的辩解具有法律依据,因为按照公安部关于嫖娼的解释规定,是否发生关系,并不是判定是否构成嫖娼的必须因素。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发生关系并不是判定是否构成嫖娼的必须因素,但双方之间达成嫖娼的合意却是必须因素。 法院经过审查后发现: 1、无论是郑某的笔录、还是女子李某的笔录,都表明一个关键事实,那就是李某对与郑某发生关系之事并不知情。 也就是说,李某根本未与郑某达成嫖娼的合意,一切都是范某自作主张。 2、通过调查李某的身份情况,李某并不存在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的行为,在酒吧工作一段时间后就离开了此地。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判断,李某与范某并没有达成嫖娼的合意,不属于嫖娼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况。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0 阅读:1336
评论列表
  • 2024-06-24 08:41

    抓嫖娼,警察是认真的

  • 2024-06-25 22:11

    瞎编,李某是男的?啥也不是,自媒体

  • DY 2
    2024-06-25 11:32

    疑罪从无,搞这么复杂

  • 2024-06-25 18:49

    国内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