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四川自贡,女子带着一岁儿子改嫁后,为了帮儿子改为随继父姓,与前夫签

枚春桃 2024-06-24 01:37:04

“太过分了!”四川自贡,女子带着一岁儿子改嫁后,为了帮儿子改为随继父姓,与前夫签订协议并约定只要前夫同意儿子改姓,以后就不用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可谁曾想,儿子改姓一年多后,女子却又将前夫告上法庭索要拖欠的抚养费且以后都必须按时支付。法院支持女子的诉求,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九派新闻) 男子李某在朋友聚会上,认识年轻貌美的女子刘某。李某对刘某一见钟情,二人在聚会上就互加好友。 之后李某对刘某展开追求。很快二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二人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李某因刘某怀孕,向其求婚。见李某是个负责任的人,刘某同意了! 求婚成功后,二人为了方便产检等原因,迅速领了证。直到刘某所育儿子满月后,二人才摆了结婚宴。 可二人是闪婚的,结婚前都未充分了解对方性格,导致儿子还未满一周岁时,双方就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后来还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1084 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据此,李某同意将未满周岁儿子的抚养权给了刘某,并承诺每个月给儿子1500元的抚养费直到成年止。至于夫妻财产方面,双方也同意各占一半的份额。 总而言之,二人离婚时很平静,是属于好聚好散的。离婚后,李某也是按时给刘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可刚没离婚多久,刘某就主动找到李某说自己再婚了。还是单身的李某听后心里五味杂陈,但也没说什么。可还没等李某缓过神来,刘某却提出想给儿子改姓的想法,并希望作为父亲的李某能够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 也就是说,虽然李某同意将儿子的抚养权给了前妻刘某,但其仍对儿子有法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只要其不同意儿子改姓,前妻刘某就办不成这件事。 李某听后当场拒绝,并认为自己就是儿子的生父,谁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自己儿子不可能随别人姓。 可刘某却说,儿子现在跟着其改嫁了,如果不改姓,继父就会心生芥蒂,这不利儿子的健康成长。 李某听后有点犹豫了。见李某动摇了,前妻刘某又说,如果李某同意并配合办理改姓手续,以后就不用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就当是对李某的一种补偿。 李某思前想后,最终同意并和刘某一起到派出所户籍科,为儿子办理了改姓等相关手续。 为了防止万一,李某在前往派出所之前,还要求前妻刘某与其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协议注明,李某为儿子办理改姓手续后,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 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年多后,前妻竟然毫无征兆的将李某告上法庭,主张李某拖欠其一年多的抚养费。 拿到法院的传票后,李某立即向前妻讨要说法。可前妻却说,民法典司法解释第59条第1款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也就是说,即便双方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李某可以不用支付儿子抚养费,但法律不认可这种约定。因此,这份离婚补充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这才反应过来,原来前妻早就知道这一点,当时只不过是为了哄骗自己同意为儿子办理改姓而已。 李某到法院出庭应诉时气愤的表示,儿子改姓会对自己的自尊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前妻应当对其有所补偿。因此,不支付抚养费实际上是等于一种补偿。 李某的意思是说,本来前妻是要支付其一笔补偿费的,只是支付的方式变通为从抚养费处“减免”而已。 但法院认为: 首先,李某主张前妻刘某承诺会支付其补偿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即便是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也不得实施损害子女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就可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认定为无效的。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无效。 最后,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具体而言,父母对于子女的义务和权利,不会因父母双方是否离婚而发生变化,因此,刘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抚养的一方,有权向李某索要抚养费。 综上,经法院调解后,李某同意分期支付之前拖欠一年多的抚养费,并同意以后继续支付抚养费。 有网友认为,前妻一开始就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其之所以会同意签补充协议,只是缓兵之计而已。 也有网友认为,李某必须要将儿子的姓改回来,前妻心计太重了,李某离婚是对的!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2341
评论列表
  • 2024-06-24 07:33

    等于契约精神一分不值!法官糊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