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士在逛街,在走出一家店的时候,该店的电子防盗门发出警报,保安立马上

小微的世界 2024-06-27 15:19:50

陕西西安,一女士在逛街,在走出一家店的时候,该店的电子防盗门发出警报,保安立马上前要求该女士要不交出没付款的商品,要不付款走人,女士说自己身上没有他们店的东西,保安又要求女士脱衣服自己要搜身,女士报警! 事发当天,汪女士一人在逛街,路过一家店就走了进去,大约转了几分钟后,走出该店,并没有买任何东西。 但是就在汪女士经过该店的防盗电子门的时候,却响起了警报声,汪女士没买任何东西啊,怎么回事,她下意识的退回来,警报声停止了。她接着又重复了一次,报警器又响了起来。 汪女士被搞得很不好意思,因为店里的人眼神齐刷刷的望着自己,感觉自己偷了东西一样,她正纳闷呢,该店的男保安快速的跑了过来拦住了她,说她身上有未结账的店内货品。 汪女士很坦然的说,自己没买任何东西,更没有拿任何东西。但是保安不信,汪女士穿着很清凉,而且也没有背包,保安依旧坚定认为,东西就藏在汪女士的衣服内,并呵斥要汪女士脱衣检查。 自己就没有偷拿任何东西,却被当众要求自己脱衣接受搜身,汪女士认为保安在侮辱自己,拒绝了男保安的要求。 男保安见汪女士态度强硬不配合,就说了句让汪女士倍感侮辱的话,他说,你是心虚才不让搜身,再说,你以为我稀罕看你脱光衣服啊!面对保安的侮辱,汪女士忍无可忍报了警。 民警接警后来到了该店,经过调查,防盗电子门是因为故障才发出的报警,汪女士并未携带任何该店的货品。 事实查清了,汪女士的怒气爆发了,她对民警说,该店男保安对自己极其不尊重,并且有侮辱性语言,导致自己的名誉受损,希望该保安得到惩罚。 面对越来越多的围观人群,该店店长还一直试图调解,给汪女士道歉,但是保安还是很不服气,说自己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自己没有错。 为了不让围观群众太多,影响公共秩序,民警疏散了围观人员,将他们双方带进了该店的办公室。 经过再次证实,报警器确实是误报警,汪女士只是恰巧倒霉碰到了。 民警说,有错也是该店的错,汪女士无缘无故遭受怀疑,名誉受到了损害,且保安没有进行搜身等严重侵犯人身权益的权利,该店和保安应当向汪女士诚恳道歉,并取得谅解。 但是汪女士,并不接受男保安的道歉,刚才被众人围观下,男保安要求自己脱衣搜身,自己不光被多人认为是盗窃,而且还被当众侮辱,自己现在还气的浑身发抖呢! 汪女士越说越激动,突然晕倒,民警立刻将汪女士送到医院救治。 最终,在汪女士情绪缓和后,接受了该店和涉事保安的诚恳道歉,该店也和汪女士双方达成和解,给予了汪女士一定的经济赔偿。 ··`· 1、保安要求对汪女士搜身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刑法评价? 《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 非法搜查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他人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本事件中,保安不是具有搜查权的执法机关人员,以为该店货品被盗,如果擅自对汪女士进行人身搜查的,该行为就属于非法搜查行为。 但是该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被搜查的结果,而本事件中,因为王女士的坚持,保安并未强制搜身,并不存在手段恶劣的情节。 所以,该保安不构成非法搜查罪。 2、该店以及保安是否应该对汪女士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91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的推行,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上升了新的高度,而且保护的更加确切全面,对一切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行为,都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汪女士无缘无故,因为该店机器故障导致自己被冤枉、被围观甚至被侮辱,其人格尊严明显被侵犯,非主观故意,也是有重大过失的行为,理应对汪女士进行侵权损害赔偿。 3、汪女士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汪女士被保安侮辱诽谤,气愤晕倒,可以被认定精神收到损害,但是却无法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应该以一般精神损害要求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面对这样的情况,首先作为消费者应该洁身自好,那肯定会清者自清,但是作为销售者,遇见此种情况下,应该在全面排查后认定责任,或者可以报警求助,切不可做欲加之罪的推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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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28 09:50

    晕倒这是大杀招[静静吃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