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任先生夫妇花费1400万购买商铺,却被楼上的老人要求在店铺的门口加装一台观光电梯。 夫妻俩认为,这样会影响店铺的生意。 提出:要么楼上十二户将店铺以1400万的价格买走,要么补偿500万。 任先生和妻子是生意人,两口子辛苦的数十年,终于在某电信局楼房的一楼以1400万的价格购买了几间商铺,并做起了生意。 该楼房虽然很有年代感,但是地理位置很好,周围的人流量很大,任先生夫妇的生意也非常不错。 可最近一件糟心事,让任先生夫妇十分恼火。 原来这栋楼上住的都是上了年纪的老人,腿脚十分不灵活。 随着老旧小区可以加装电梯的政策推行,楼上十二户为了日常出行更加方便,集体申请在该栋楼房加装电梯。 因为楼上所有的业主都同意加装电梯,所以政府审批的很快,准加装电梯的申请很快就得到了批准。 可就在此时,任先生夫妇却坚决不同意加装电梯!原来,按照电梯的设计图纸,电梯必须是垂直的,而且是必须得从任先生门店中间建入口。 这样的话任先生的门店势必会受到影响,任先生表示:我花了1400万买的电梯,就现在还没开始安装电梯,这个商铺的价值已经降低了500万,现在只能卖到900万,对我的影响实在太大。 如果电梯可以加装在别的地方,自己完全没有任何意见。 而楼上住户们表示:电梯的安装位置已经经过有关部门设计和勘察,必须对准楼梯才能使用,所以位置不能改。 电梯又不让任先生花费一分钱,希望任先生看在楼上住户都已经年迈的份上,可以同意老人们的要求。 毕竟这是500万的损失,任先生和妻子听完老人的要求后,十分气愤,自己是个生意人,加装电梯会导致商铺贬值,自己是再清楚不过了。 自己的钱也不是大水淌来的,不可能就这么白白遭受损失。 任先生眼看老人们一点都不为自己考虑,甚至还指责自己自私自利,不关爱老人。 任先生干脆一不做二不休,直接花费30万,准备改变门面的结构,彻底断了这栋楼加装电梯的可能性。 当老人们得知后,又纷纷跑到任先生店里指责任先生,任先生称:我自己店里装修,关你们什么事情?任先生的所作所为,让老人们情绪十分激动,认为任先生的行为实在是太过分,要求任先生立即停止装修。 就在此时,任先生提出,要解决此事倒也不难,要么花1400万把自己的店铺买走,要么补偿自己店铺贬值的损失500万元。 一听这话,老人们坐不住了,认为任先生是在为难他们,如果有钱,他们早就买新房搬走了,还会住在这个破旧的老小区?后来,老人们找到了记者,记者在了解整个事情的全过程后,从中协调此事。 在此期间,任先生的思想有了松动,就反问老人:那我装修花的30万怎么办?其中一位老人张口就说:你自己花的30万,你自己承担。 一听这话,任先生瞬间变了脸,我好心准备自己承担几百万的损失给你们加装电梯,你们倒连30万都不为我考虑。 于是,任先生再次坚定了绝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信心。 记者还想从中调和,老人们也作出了让步,表示,电梯里面的广告收益可以交给任先生所有。 靠那点广告费,何年何月才能补回自己的损失?任先生异常坚定,绝不同意!那么,老人们是否有权要求在任先生门口加装电梯呢?国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的方针和宗旨是“服务老龄社会,鼓励加装电梯”。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具体到本案,业主申请增设电梯需要由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之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 简单来说,十二户业主,每户面积相同,那就由12人共同决定,其中8户参与表决同意即可。 上述法条这是在程序上解决了能不能安装的问题,但是跟装不装的成是另一个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具体到本案,此次加装电梯给任先生造成的损失,楼上的业主也是需要共同承担的,不能仅用道德绑架任先生,让任先生承担损失,楼上的业主享受权利,因此任先生的建议是合理的。 具体承担多少损失,则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评估。 笔者点评:老人们加装电梯是为了便利自己的日常生活,但是这种便利自己的行为是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之上,不管是情理还是法律都是说不通的。
那个视频看了,可以在背面加装电梯,不当一楼的门市,但每户窗户变门,少二平米,楼上不愿意少二平米,只想一楼一户承担损失
扯蛋,加装电梯不可能从一楼铺面内加装,骗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