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他手机扔掉,我赔!”广东深圳,一名身穿红衣的老人摔倒在地,一位好心的阿姨看到后,就准备扶老人,一男子当即站出,表示要帮阿姨录像,万万没想到,男子的举动,竟惹得红衣老人勃然大怒。 近日上午,男子谢某去上班的路上,碰到一个身穿红色衣服的老人,摔倒在地,但他觉得很奇怪,路过的人怎么不扶呢?谢某原本打算上前将老人扶起,但走了几步后,谢某又犹豫了。 此时,一名阿姨上前,准备伸手扶老人,谢某看到后,阻止阿姨说,“阿姨,您先别忙扶,我帮你拍录视频。”阿姨秒懂谢某的意思,结果老人听到后,发怒了。 老人看到谢某拿出手机,开始录制视频,对其破口大骂,“把手机扔掉,扔掉我赔。”老人喊阿姨把谢某的手机扔掉,并让阿姨不要理会谢某,但阿姨怎么会听他的呢?紧接着,老人又骂谢某,“现在的年轻人,最可恨了。一分钱不给,还拍视频!” 原来,这个老人是一个骗子,他经常故意摔倒,骗人去扶他,进而碰瓷,而且每次碰瓷,穿的都是红色衣服,这身红衣已经是臭名远扬了。老人之所以骂谢某,是认为谢某断了他的财路。 每次看到这些骗子,利用人们的善良行骗,都极其气愤。很多时候,人们不是不愿意“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人们是被这些骗子弄怕了,害怕善良被人利用! 红衣老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不属于诈骗,因为扶他的好心人,没有受骗,好心人之所以给钱,是受到威胁、胁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仅是一次、或者两次敲诈勒索,金额又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罪处罚标准的,应该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拘留处罚。 注意,视屏中的老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假装摔倒,敲诈勒索他人。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之内有3次或者以上敲诈勒索行为。 虽然不清楚老人敲诈勒索的金额,有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但他敲诈勒索的次数,远远超过2年3次。 也就是说,老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比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年满70周岁的老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拘留措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刑法不会因为违法人的年龄大,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可以逃避处罚的理由和借口!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有钱拍视频,还在乎赔那几个钱?最好就是不扶,不看,不拍,
碰瓷党红衣教主
为什么要让做善事的人担心被讹呢?法官,你怎么看?
警察同志都不敢动他,小伙子年轻了!
不是不想做好人助人为乐,而是敌人太坏,使诈!
勿以善小而为之,勿以恶小而不惕
你他妈有能耐骗法官去!
中国人善良啊…………
碰瓷一次,判十年,以此类推。还会不会有人碰瓷?
有什么奇怪的呢,因为法律上没有对碰磁专门的条款,所以才有此人专门碰磁骗人钱。
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