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自建新房期间,竟发现木工在他家房顶小便,男子膈应坏了,觉得木工这个行为十分破坏自家“风水”,自己父亲后来生病住院,肯定也是因此导致的。于是,男子扣了木工3000元的劳务工资。网友:该罚,不冤!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诶,我那会看见那个木工在咱家屋顶上撒尿嘞!这也太没素质了!”
赵有泽听父亲说完这番话,瞬间恼了,他这可是在建的新房子,哪有在别人家新房顶上撒尿的?
赵有泽为了能让一家人住的舒服点,自建了个大房子。
他找到当地小有名气的包工头李某,把整个建房工程都交给了对方。
李某把整个工程分成几个部分,木工活则包给了孙某。
孙某干木工活已经有十几年了,手下也有几名工人,吴达便是其中之一。
吴达平时话不多,但手上的活儿却是一流,所以,孙某就派他去了赵有泽家。
这一天,赵有泽的父亲闲着没事,便到自家新房的工地上看看。
没成想,他正好撞见吴达尿急,直接脱了裤子就开始在屋顶上小解。
赵有泽的父亲看完膈应坏了,他觉得这简直是在破坏自家的风水呀!
他连忙儿子告了状,赵有泽一听,自然也是气不打一处来。
虽说房子还没建好,但毕竟是自己未来的家,怎么能让人这样糟蹋?
于是,他决定在最后结算工程款时,给李某一点颜色瞧瞧,毕竟这是他找来的人。
结算那天,赵有泽脸色阴沉,对李某开口道:“你负责我家的建房工程,我信任你,但你看看你的工人都干了些什么?木工竟然敢在我家屋顶上小解,这事换谁能忍?太破坏别人家风水了!所以,工程款我得扣你3万。”
李某一听,头都大了,3万块,可不是个小数目。他连忙说,这当中肯定是有什么误会。
但赵有泽不听,一口咬定是他父亲亲眼所见,没什么好狡辩的。
李某没办法,只能先答应下来,想着回头再去找孙某和吴达算账。
后来,李某直接把3万块的账算到了孙某头上,孙某一听,哪会自认倒霉?
孙某觉得,既然这笔损失是因为吴达的所作所为引起,那就应该由他承担。于是,孙某扣减了吴达3万块的劳务报酬。
吴达气愤地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有在赵家屋顶上小解,他是被冤枉的。
但孙某哪肯听他的解释,还是执意扣了钱。吴达不服,一纸诉状把孙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把3万块劳务费还给自己。
孙某被起诉后,也急了,他觉得这事都是李某惹的祸,于是又把李某告上了法院,索要自己的木工工程款。
李某接到法院诉前调解的通知后,心里七上八下的,他知道这事必须得解决了,就把房主赵有泽也带到了法院,想着一起把事情说开。
法庭上,赵有泽依旧一口咬定吴达在自家屋顶上小解的事,还说自己父亲现在生病住了院,肯定就是吴达破坏了他家风水导致的。
而吴达则坚决否认,说你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别瞎说。
双方争执不下,各说各的理。因为没有监控视频也没有当场录像,事实一时无法彻底查清。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果因为吴达在屋顶小解的行为,导致赵有泽及其父亲产生精神困扰或不适。那么,在这一行为被证实的情况下,吴达作为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吴达确实在赵有泽家屋顶上撒尿,那么他的行为显然侵犯了赵有泽的财产权益,并可能因“破坏风水”这一主观感受,尽管这在法律上不是明确的侵权理由,但撒尿行为本身是不当行为。
然而,由于缺乏直接证据,无法确定吴达是否真实施了该行为。
2、赵有泽有权要求包工头李某承担一定责任吗?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赵有泽与李某之间存在建房工程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李某的工人在赵有泽家屋顶上撒尿,且这一行为被证实是由李某的管理不善或监督不力导致的,那么李某作为受托人,可能因其过错而需对赵有泽承担赔偿责任。
3、《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赵有泽主张吴达在其家屋顶上撒尿,并因此要求扣减李某的工程款。然而,由于赵有泽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等来支持其主张,因此其主张在法律上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同样,吴达否认自己的行为,并主张自己是被冤枉的,但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赵有泽的指控。因此,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对事实作出明确认定,只能依据调解原则来处理纠纷。
在事情陷入僵局的时候,调解员站了出来。
最终,四方在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李某给付孙某2.3万元的木工工程款;孙某给付吴达2.7万元的木工劳务报酬款;赵有泽扣减李某的3万元建房工程款则由双方自行处理。
吴达最终少拿了3000元的劳务工资。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赵有泽”“吴达”为化名)
一泡尿3000块,还花这么多时间去打官司,也是奇葩中的奇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