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男子家盖新房,父亲无意间看见,一木工在自家房顶小便,认为破坏了自家的风水,父亲告诉了男子,男子给工头结账时,扣了3万元工钱,工头让木工承担,木工大怒:你哪只眼睛看到我小便了?你拿出证据!男子:是你破坏了我家的风水,我父亲才生病住的院。这下闹大了,牵扯出一个连环“风水”案! (来源:现代快报 ) 赵川家盖新房,他忙着工作,就让退休的父亲进行监工。 这天,赵父背着手,又来到在建的新房溜达,无意间看到木工吴大勇竟然在屋顶上小解。 可把赵父气坏了,这个行为,在他们老家是非常不吉利的。他心里疙疙瘩瘩,但因为当时他没拿手机,也没拍下视频取证。 赵父跟儿子赵川说了后,他也很隔应,但事情已经发生了,除了结账时扣点钱找补一下,也于事无补。 于是,木工活结束后,包工头孙大头被扣了3万元。 孙大头也气够呛,他当然不认这笔钱,在他看来,谁闯的祸谁承担,他直接把这笔钱,算在了始作俑者吴大勇头上。 吴大勇一听不干了,他一口咬定自己没小便,是赵父看错了,如果他非得往自己身上泼脏水,那就拿出证据来,否则他不背锅。 而当时赵父根本没拿手机,没拍视频或者照片取证,但父亲生病了,在赵川看来,要不是吴大勇破坏了自家风水,身体一向健康的父亲,不可能生病住院。 冤有头债有主,是工头孙大头扣了自己3万工钱,吴大勇只能跟他要,于是,索要无果后,他一纸诉状把孙大头告上法庭。 可是,这个案子就有些复杂了,因为赵川把盖房子的工程,承包给了李斌,而李斌又把木工部分承包给了孙大头,孙大头又安排的吴大勇来干木工活。 是赵川扣了李斌的钱,李斌又扣了孙大头的,最后,孙大头直接让吴大勇承担这笔损失。 吴大勇告孙大头,孙大头索性又把李斌起诉了,李斌一看自己成被告了,觉得很冤,就把赵川叫到法院,让法官进行调解。 几个人在法院吵得不可开交,这案子调解起来确实难度重重,因为赵父没留证,现场也没监控。 有可能赵父眼睛花,给看错了,吴大勇是冤枉的,但也有可能,吴大勇在房顶干着活,突然尿急,直接就地解决也说不定。 于是,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4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想解决问题,就得互谅互让,否则坚持下去,事情解决不了,对谁都不好。 最终,在调解员的苦口婆心下解决了纠纷,李斌给孙大头2.3万木工工程款,孙大头给吴大勇2.7万元的木工劳务报酬款。 而赵川扣李斌的3万元建房工程款,让他们双方自己处理。 到最后,吴大勇比原有的劳务费少拿3000元,他也认了,不再追究。 大家觉得,在人家屋顶小解确实不对,这相当于骑人家脖子拉屎,破坏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可有人持反对意见,真是荒唐,人品才是最好的风水,房屋没有修好之前全都是厕所。 那么,吴大勇事件,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吴大勇如果真在屋顶小便,不违法,但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吴大勇在屋顶小便的行为被证实,那么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还可能对赵川造成实际损失。 虽然这个行为不一定构成违法,但吴大勇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赵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意味着,由于缺乏证据,法院可能无法支持赵川的索赔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赵川主张吴大勇在自家房顶小便,破坏了风水,并导致其父生病住院,从而扣除了工头孙大头的3万元工钱。 但赵川没能提供确凿的证据,如视频、照片或目击者证言,来支持其主张。 3、吴大勇有权要求孙大头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木工吴大勇作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尽管赵川和工头孙大头之间存在扣款争议,但这不应影响吴大勇获得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孙大头将扣款转嫁给吴大勇是不合理的,因为吴大勇并没直接与赵川签订劳务合同,而且,缺乏确凿证据证明他有过错。 对于这场连环纠纷,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