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男子陈某与妻子杨某结婚两年,却从未有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陈某多次尝试与杨某沟通,甚至找到了丈母娘寻求帮助,但杨某依然拒绝与他过夫妻生活。陈某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但面对杨某的冷漠,他感到无助和绝望。最终,忍无可忍的陈某选择了起诉离婚,并要求杨某返还15万彩礼和3金。这场婚姻究竟为何会走到这一步呢?最终将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裁判文书网)
陈某和杨某的婚姻,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波折。两人是通过相亲认识的,当时陈某对杨某一见钟情,而杨某也对陈某颇有好感。两人很快便陷入了热恋,并在双方家长的催促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然而,婚后的生活却并不像陈某想象的那样美好。杨某对夫妻生活表现出了极度的抗拒,每当陈某想要亲近她时,她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
一开始,陈某以为杨某只是害羞或者不适应婚姻生活,便没有过多在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某发现杨某对他的态度越来越冷淡,甚至开始有意无意地疏远他。
陈某心里很不是滋味,他觉得自己和杨某之间似乎隔着一层看不见的墙。他尝试过与杨某沟通,但杨某总是避而不谈或者敷衍了事。陈某感到很无助,他不知道该如何打破这种僵局。
为了挽救这段婚姻,陈某决定找杨某的母亲谈谈。他希望通过丈母娘来劝劝杨某,让她能够正视夫妻之间的问题。
然而,当陈某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丈母娘时,丈母娘却惊呆了。她没想到自己的女儿竟然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丈母娘安慰陈某说一定会好好管教女儿,让他不要着急。
然而,丈母娘的承诺并没有带来任何改变。杨某依然拒绝与陈某过夫妻生活,甚至开始夜不归宿。陈某感到心如刀割,他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为什么会落到这样的地步。
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某对这段婚姻彻底失去了信心。他渴望拥有自己的孩子和家庭,但杨某的态度却让他看不到任何希望。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陈某终于忍无可忍地提出了离婚,并要求杨某返还他之前支付的15万彩礼和三金。
陈某和杨某的婚姻,有人同情陈某的遭遇,认为杨某的做法太过分;也有人指责陈某不懂得珍惜婚姻,不懂得女人的心思。
@芹姐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婚姻是基于双方自愿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扶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
然而,在本案中,杨某却对陈某表现出了极度的冷漠和抗拒,甚至拒绝履行夫妻之间的基本义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的基本原则,也严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故剥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杨某拒绝与陈某过夫妻生活的行为,实际上是对陈某性权利的剥夺和侵害。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原则,也严重损害了陈某的身心和人格尊严。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陈某的性侵害和冷暴力。
至于陈某要求杨某返还彩礼和3金的诉求,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本案中,陈某和杨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此,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求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考虑到杨某在婚姻期间对陈某的冷漠和抗拒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对陈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在判决时可能会酌情考虑返还部分彩礼作为对陈某的补偿。
至于三金的问题,如果这三金是陈某在婚前作为彩礼赠送给杨某的,并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其归属权的话,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三金应该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陈某的冷暴力,因此,在判决时可能会将三金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进行分割或者将其作为对陈某的补偿进行返还。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陈某的冷暴力。而陈某要求返还彩礼和3金的诉求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本案中,可能会酌情考虑返还部分彩礼和三金作,为对陈某的补偿。(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