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村民 25 年前将一套破旧民房卖给牙医,收了 10 万。牙医不仅借钱重建房子,盖成 3 层楼房,还开了牙科诊所。谁能想到,25 年后房子面临拆迁,能获数百万拆迁款和 537 平米房子!村民马上反悔,要还牙医 10 万,把拆迁补偿据为己有!牙医坚决不同意,双方对簿公堂,一审牙医胜诉,村民败诉,可二审却出现了不同结果! (信息来源:北京一中院) “房屋与土地皆归我!老村长更是担保人!白纸黑字,咱们可是签过契约的!” 那份契约被赵某重重地拍在桌上。他怒声道:“你可真是不知羞耻!不就是听闻拆迁想要钱么,那你的如意算盘可打错了!” 苏某满脸蛮横地叫嚷:“那 10 万块钱给你,这些年我也不收你的租费了。你赶快离开!” “别啰嗦!这宅基地登记册上清晰明了地写着我的名字,你到底是眼睛不好还是怎样?那契约都不知是多少年前签的了!” 赵某气得满脸涨红,大声说道:“我有契约在手,你别肆意胡搅蛮缠,否则我就报警!这房屋是我建造的那就是我的,我坚决不搬。” 苏某放出狠话说:“限你一个星期离开,不然咱们法庭上见!” 25 年前,从北京某医院毕业的河北人赵某,入职了一家私营牙科医院。凭借着专业的知识和不懈的努力,短短半年的时间,他便获得了 10 万元,这成为了他人生中的第一桶金。 这笔钱使得他坚定了留在北京的想法。他与女友商议道:“城里的房价太高了,咱们去京郊,自己开个诊所,只要咱们肯努力,必定能过上好日子。” 于是,经过多方的打听和寻找,经由他人介绍,他结识了北京延庆农村的苏某。苏某早年到城里打拼,在城里购置了房产,过上了城里人的生活。 苏某打算将自己在农村那 6 室 2 厅的破旧老屋出售给赵某。两人见面之后,经过一番商谈,很快便达成了一致意见。 然而,当赵某准备付款时,却发现苏某的房屋是建在村里集体用地的宅基地之上,而宅基地无法进行买卖。赵某无奈地说道:“大哥,这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没法更改,您瞧我又不是你们村的人,我再仔细考虑考虑吧。” 苏某拍着胸脯保证:“赵某,别去管名字是谁的,你放心购买,咱们白纸黑字签了契约,这房屋和土地都是你的。况且,村长是我三叔,让他做担保,这事绝对不会有问题。” 在村长的见证之下,两人约定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归赵某所有,就此定下了房屋买卖契约。 后来,赵某拆除了破旧的房屋,将原有的房屋改造成了四合院,还建起了 3 层的楼房。在这栋楼里,他开设了牙科诊所,结婚生子,生活逐渐稳定下来。 时光匆匆,转瞬之间 25 年过去了。由于城市的不断扩张,赵某的房屋面临拆迁。按照政策规定,拆迁户能够领取一笔颇为丰厚的拆迁款以及 537 平的安置房。这个消息被苏某得知后,他的心中不禁充满懊悔。 想到宅基地的名字是自己的,苏某提出把当初的那 10 万块钱归还给赵某,然后去找赵某试图要回房屋,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场景。 苏某多次找赵某均无果,一怒之下将赵某直接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之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言辞激烈,互不相让。 赵某认为,两人签有契约,而且如今的房屋早已不是当初那又旧又破的 6 间民屋,拆迁补偿理应归他所有。 赵某表示,这么多年来,他花费了毕生的积蓄几百万用于房屋的改造、重修和扩建,现在的房屋与当初苏某卖给他的截然不同。拆迁补偿是依据当下的房屋面积来确定的,和苏某卖的旧房屋没有丝毫关系。 赵某还认为,双方在 1998 年签订契约,当时的法律并未禁止外地人买卖村民的住宅,所以这份契约应当认定为有效,拆迁补偿应当归他所有。 一审和二审的观点存在差异。 一审法院判定,双方签订契约的时间是在 1998 年,当时的法律尚未禁止村民房屋买卖,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拆迁补偿应当归赵某所有。 可苏某对此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则持有不同的看法,认为两人的房屋买卖契约违反了法律,应当视为无效。因为双方契约签订于 1998 年上半年,实际交易发生在当年年底,而《土地管理法(1988 修订)》已经开始施行。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不过,法院只是判定契约无效,并未对拆迁补偿的归属作出判决。 据此,确认契约无效,拆迁补偿归苏某所有,但赵某在房屋改造方面投入巨大,是受害的一方,仍然可以向苏某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