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是想白嫖公司”?浙江杭州,女员工工作2天就被辞退,要求老板出示劳动合同,老板却狂躁地打翻她的手机并让她快点滚,正当所有人为老板的粗暴行为感到愤怒时,事情竟发生反转,这名女员工在入职时竟刻意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杨女士是名孕妇,她向媒体表示,自己之所以会和老板发生冲突,是因为老板在辞退自己时,只给自己离职证明,却不愿出示劳动合同。
杨女士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板不能随意开除怀孕的女员工,并提出让老板出示劳动合同,然而却被老板直接拒绝。
过程中,杨女士拿出手机拍摄,老板见状直接暴怒,将杨女士的手机打翻在地,并要求她滚出公司,杨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因此想求助媒体讨个公道。
公司方表示,对于杨女士怀有身孕一事,他们事前并不知情,因为杨女士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过该情况,体检报告上也没有显示杨女士怀孕。
他们之所以开除杨女士,是因为经过2天的工作,发现杨女士的工作能力不符合预期,公司对她进行项目考核时,杨女士表现不尽人意,经过综合考量,公司才决定辞退她。
公司称,杨女士只工作2天,因不符合岗位需求,公司才依法辞退,还给出相应补偿,可万万没想到,杨女士却突然说自己是孕妇,公司不能随意开除,这令老板顿时哑口无言。
老板表示,隐瞒情况的人是杨女士,由于她从未报告过自己怀孕一事,公司不予录用她合情合理,造成的相应后果,应当由杨女士自己来承担。
要是没出这事,难道杨女士才刚入职没多久,公司就得给她放产假吗?这样一来,公司怎么运行?杨女士显然就是想到公司混工资!
那么,杨女士为何要瞒报自己怀孕的事实呢?难道真的是心怀不轨吗?
杨女士表示,怀孕属于自己的个人隐私,她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公司的义务,为此她还特意咨询过律师,律师也给出肯定答复。
虽然杨女士在面试时,也曾犹豫过要不要将此事说出来,但经过一番考虑,她还是决定隐瞒,然而她才入职没多久,就收到辞退通知,她感到无法接受,这才亮出自己孕妇的身份。
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杨女士被辞退的当天,杨女士就在医院被查出流产,接踵而来的打击,令杨女士夫妇一时间悲痛万分,夫妻两人一整天都未进食。
杨女士认为,自己就是因为那天,被老板突如其来的暴行给吓到,因为惊吓过度,才导致腹中的胎儿流产,因此公司应该为自己流产的孩子负责。
然而公司方却辩解称,当天老板并未与杨女士有过肢体冲突,只是说话声音大一些,也没有摔杨女士手机,只是扔一个东西时,不小心撞到杨女士手机,老板也因此向杨女士道过歉。
双方各执一词,事发后,相关监察部门也介入此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而并不顺利,杨女士执意要公司补偿孩子流产的所有损失,最终,杨女士对该公司发起劳动仲裁。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造成他人流产的,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还要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具体而言,杨女士如果想索赔,必须要证明四个方面,一是存在侵权行为,二是存在危害后果,三是公司方存在过错,四是存在因果关系。
若是杨女士想要公司为孩子流产负责,需要医院提供相关证明,来证实杨女士流产,确实与那次争吵有关,这点显然较为困难。
2.其次,公司不得随意开除孕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40条是无过错辞退、第41条则是经济性裁员,但适用上述2条的前提是,杨女士是公司正式员工,由于杨女士只入职2天,还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以未通过试用为由不予录取,这和开除员工不是一回事。
3.最后,女员工怀孕有权不告诉公司。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该法明确规定,即便是怀孕女员工,也不得对其录用进行限制。
女员工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向公司说明的内容,公司也不得以隐瞒怀孕为由,认定员工欺诈而解除合同。
对此,你怎么看?
虽然看不惯资本家的狗,但更看不惯无耻小人。。
人家都不知道她是孕妇,又有何因为怀孕辞退一说?两天就要休产假,不可能吧,不生怎么休!
自己把路走绝了,也把别人的路堵死了。
怀孕为何不能入职?
做的好,以后收银台都是只要50多岁女的或者男人
小编真能编。。这女人也是个垃圾。。
辞退的时候说怀孕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