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13岁女孩在网上认识了男网友,随后便被带去开了房,期间,男网友又找来了朋

常常说说 2025-01-17 22:05:38

湖北,一13岁女孩在网上认识了男网友,随后便被带去开了房,期间,男网友又找来了朋友,两人先后和女孩发生了关系,事发后,两男子被处以重刑,然而,女孩家属却认为,如果不是酒店让他们开房,这件事情就不会发生,于是将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10万元。

男子沈某在网上认识了不满14岁的韩某,在得知韩某不满14岁后,于是约对方见了面,随后,沈某又将自己和韩某认识的这件事情告诉了方某。

事发当天,沈某带着韩某去了酒店,酒店工作人员耿某当班,方某在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后沈某与韩某进入房间,沈某与方某在房间内轮流对韩某发生了关系。

事发后,警方认为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如实登记住宿客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构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日当班工作人员耿某处以500元罚款。

韩某家属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女儿被侵犯,因此要求酒店赔偿10万元。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沈某和方某因为知道韩某不满14岁,所以,即便韩某是自愿和两人发生关系的,那么这也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两人的行为是轮流发生,因此,这属于加重情节,应依法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他们两人的刑期应在十年以上。

对于酒店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住客的人身安全。在此次事件中,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客人信息,这一疏忽使得沈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一定程度上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从这个角度看,酒店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韩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则表示,酒店与韩某收到侵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韩某的监护人和韩某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酒店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则认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酒店对住宿的旅客信息应如实登记,系法定义务。酒店未如实登记,即违反了法定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沈某、方某二人的犯罪行为共同造成韩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故酒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酒店支付给韩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其实,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于个人而言,要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酒店等经营场所来说,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0 阅读: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