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女子看中了一辆二手路虎揽胜,车子25.98万,她怕手慢了被别人买去,赶紧交了30000首付,可在试驾的第2天,她懂行的朋友发现这辆车出了3次事故,光理赔就高达15万左右,女子很生气,买车时,车行把车夸的像朵花似的,却隐瞒实情,她觉得不吉利,要求退车退款,车行却说:你都开了260公里了,想退钱得扣全车款的10%,一共25980。结局出乎意料。
徐女士想买辆车,觉得新车不划算,就准备入手一辆二手车,
她在某二手平台,一看就看中了一辆路虎揽胜,害怕手慢被别人买去。直接先下手为强,交了30000首付,把车子占上了。
周三那天,车子到了,徐女士兴致勃勃去验车,工作人员把车子夸成了一朵花。
但在徐女士看来,车子好不好,得自己开出去试试,俗话说,是骡子是马,得拉出来溜溜。
合同约定,是有3天试驾期的,可没想到,徐女士开车的第二天,懂行的朋友就发现,这辆车有3次出险记录。
第一次理赔50000多,第二次理赔70000多,第三次理赔两三万。
三次加起来10几万了,说明这辆车的三次事故都不轻,到了大修级别。
可能这辆车之所以售卖,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吧,徐女士很生气,当时,工作人员光说好的不说坏的,把这些实情都隐瞒了,这样的车性价比再高,她也不想要。
于是,徐女士找到二手车行,要求退车退款,她认为车行有错在先,应该无话可说。
可工作人员却说,他们领导不在,当初卖给徐女士这辆车的工作人员也不在,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徐女士一看对方推脱,就给卖自己车的那个工作人员打去电话,对方说他跟公司反馈,会有人跟徐女士联系。
半小时后,徐女士终于等到二手车平台客服电话,可对方一开口,一盆冷水浇徐女士一个透心凉。
客服说,徐女士试驾已经超过260公里,按照规定,已经不能退车。
如果徐女士非得退车,那就扣全车款259800元的10%,也就是25980元。
也就是说,二手平台隐瞒实情,徐女士被忽悠了,她车子退不了了,想退就得损失25980元,这是什么道理?
徐女士拿出一份3天无理由退车保障规则电子版合同,上面有一条是这么写的:车辆送回二手车平台指定复检地,对比《交车确认单》新增的表现里程数在260公里以内,(含260公里)若试驾里程即将超过260公里,您应自行通过板车拖车,将车辆运回并承担拖车费用。
但徐女士丈夫认为,合同说不能超过260公里,但没有说超过260公里不能退车。
车行隐瞒实情有错在先,他们接受不了这辆车出了3次事故,觉得不吉利,不想要了,这件事怎么处理?
客服告诉徐女士夫妻,试驾里程数超过260公里,不符合退车要求,想退车,就得扣全车款10%。
徐女士夫妻俩无法接受,错不在自己,凭啥让他们损失两万多?他们认为这是二手车行的霸王条款,显示公平。
徐女士找到媒体,通过曝光,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对方一分钱没扣,直接走了退车流程。
有人觉得,你能在一群车贩子手里捡漏?你这不跟指鼻子骂他一样么?但也有人人为,试驾开了260公里,也够厉害的,不会是想免费蹭车开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手车行在销售车辆时,应当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发生过事故、维修记录等。本案中,二手车行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三次重大事故且维修费用高昂的事实,侵犯了徐女士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手车行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进行了夸大其词的宣传,没提及车辆的事故和维修历史,构成了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手车行明知车辆存在重大事故和维修历史,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诱使徐女士作出购买决定,构成了欺诈行为。
徐女士有权要求二手车行进行三倍赔偿。虽然徐女士的主要诉求是退车退款,但这一法律条文为她提供了在必要时,追求更高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终,徐女士成功实现了退车退款,且没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