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男子清晨5时许被朋友打电话吵醒到会所沐足,期间,二人喝了点啤酒。可男子吃完早餐回家睡觉后却意外猝死。家属举报会所无证经营后,会所被行政处罚。事后家属将朋友、会所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17万元。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伍某是80后,未婚单身,父亲早年因病去世。平时与母亲谭大妈共同生活。
2023年5月8日清晨5时许,男子黎某与朋友在KTV唱歌喝酒后,意犹未尽,弹视频给伍某,邀约其到休闲会所消费。
当时伍某在家睡觉,被吵醒后先是拒绝了黎某。但黎某却又给其打了几个电话。伍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起床前往某会所门口与黎某汇合。
二人进入会所后,一人点了一个女技师接受沐足服务,期间,二人喝了点酒,但不多。早上7时许,二人先后离开会所。
8时许,伍某回到家后,又回到床上睡觉。家人叫伍某起床吃饭时,因没人回应,进房查看。发现异常后,家属拨打120。
120救护车到场后,医护人员确认伍某已经死亡。医护人员以及法院均推断伍某死亡时间为早上8时许。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伍某为猝死。司法鉴定报告显示,伍某死因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可排除因急性乙醇中毒致死,符合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案发后,家属举报会所无证经营。主管部门对会所进行调查后,确认会所未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据此,会所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伍某是母亲谭大妈的唯一希望,儿子突然间就死了,谭大妈接受不了。
事后谭大妈以黎某5点还叫伍某去喝酒、会所无证经营均存在过错为由,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17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黎某没有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院视其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一审认为:
家属应对黎某、会所与伍某的死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可排除因急性乙醇中毒致死。伍某符合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因此,可以明确伍某的死因是因自身疾病导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黎某、会所存在侵权行为且伍某的死亡与黎某、会所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家属诉求,一审不予支持。
谭大妈上诉时主张称:
第一,黎某罔顾常识,在伍某早已休息并且在微信中明确拒绝,表示已经休息的情况下,一再坚持,通过微信语音、手机电话多次邀请伍某在清晨5时许共同饮酒唱歌,接受沐足按摩服务。
该行为开启了诱发伍某突发心源性猝死的风险,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第二,会所不仅没有许可证,且还在超过凌晨2时的情况下,违法经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28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会所的行为开启了诱发伍某突发心源性猝死的风险,当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时黎某还是没有出庭。
会所上诉时称:
酒水是赠送的,赠送的酒水当中包括酒和饮料,伍某是成年人,选择喝酒应自行承担后果。况且,监控显示,伍某离开时没有醉酒、吃了早餐才回家睡觉的。故会所对其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以及因果关系。
二审认为: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会所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责任、有义务对前来消费的伍某提供安全保障。
但司法鉴定意见证实,伍某系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且其是在与黎某离开会所约一小时后,在家中死亡。
即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黎某、会所对于伍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或者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证明黎某、会所与伍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