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41岁双眼失明的独居女子因病去世后,因无父母、无配偶、无子女、未立遗嘱,其名下价值几百万的房产被收归国家所有。可事后女子的二叔、姨妈、舅舅、姑姑等亲戚却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网友们表示:“这些人早干嘛去了?”
(来源:椒点视频)
赵女士因眼睛失明,一直未嫁也未育有子女,独居在登记其名下的某小区商品房。
赵女士41岁时,因病去世,赵女士去世时未留下遗嘱且其父母也先于赵女士去世。
赵女士去世后,其叔叔、舅舅、姑姑、姨妈等亲属,都积极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可当她们都想要去分割赵女士名下价值几百万元的遗产时,却被告知归国家所有。但丧葬费到底谁出的,可以要求“报销”。
但她们都不服并提起诉讼,以尽到了扶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割赵女士名下的遗产。
赵女士姑姑在法庭上义正言辞的说:“因赵女士眼睛失明,我们全家都帮过她!带赵女士到医院看过病!所以有权分割!”
赵女士的舅舅主张称:“我基本上一个星期给赵女士送一次菜,让她有菜吃!”
赵女士的二叔法庭上说:“她的眼睛看不见,有时候我陪她去医院,病历家属栏上,有我本人签名的”。
1、网友们评论称:“这些所谓的亲戚太现实了,早干嘛去了?绝不能分给他们!”
从情理上讲,如果叔叔、舅舅、姑姑、姨妈等人真的对赵女士好,想必本身就患病且无子女、父母的赵女士不会不留遗嘱,将她的遗产留给真正对她好的亲戚。
所以也难怪网友们指责这些亲戚唯利是图。但是,法庭是讲证据的,不能靠嘴说。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说,除非这些所谓的亲戚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分割遗产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否则,他们在法庭上说破天都没有用。
2、那么法律对于这种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方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次之,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叔叔、姑姑、舅舅、姨妈既不属于第一顺序也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法定继承人方式可排除在外。即不适用本案。
其次,在没有遗嘱、遗赠协议以及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就应当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注意!遗产归国家所有,从法律上讲,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只是相关遗产的管理人。即原则上应当要将遗产用于公益事业。
最后,前面说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只是遗产管理人,因此,只要有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分割且有事实依据的,法院就会要求遗产管理人分割给相关权利人。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该法条实际上是法律对于没有法定义务而自愿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鼓励条款”。
法律之所以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宣扬社会主义正确价值观。即对没有义务但关爱老人的褒奖。
具体到本案中,赵女士二叔主张其经常陪同赵女士去医院看病,有医院材料家属栏上的“家属签名”为证,故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认定赵女士的二叔是属于对赵女士扶养较多的人,故可分得20%比例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