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男子因做床上用品生意23年都做不过刚入行的同行,心生怨恨并用汽油放火。因发现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男子到案后拒绝陈述且拒绝对任何材料签名,但公安机关凭在案证据以“零口供”的方式,移送检察院起诉并被法院从重处罚。
(来源: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人民法院)
男子贺某与其妻子于2000年开始经营一家床上用品店。生意做得很不错。
可2023年时,贺某夫妻却因租赁的店铺被鉴为危房要马上搬迁。
同年5月,得知整个市场都要搬迁后,贺某租下房东李某的一家店铺,继续经营他的床上用品生意,并且还租了李某的一间位置不好的店铺当作仓库用于贮存货物。
男子雷某早在2022年时,就租了房东李某的四个店铺并全部打通经营床上用品。
虽然雷某的门面要比李某大4倍,而且还是先搬过来的。但已经做床上用品生意23年的贺某搬过来以后,雷某的生意还是做不过贺某。最终,雷某只能挂牌转让。
2023年9月,雷某将4个店铺一起转让给从外省来的男子王某。王某接手后,采取线上“发朋友点赞送礼物”、“线下用广播宣传”的方式为店铺引流,且大获成功。
相较于雷某的生意做不过人家,就认输转让的良好心态,贺某明显就是心胸狭隘并因王某的生意火爆、自己的店却门可罗雀,对王某心生不满并产生了报复心理。
同年11月25日22时24分,贺某驾驶女装摩托车到加油站加油时,先用油枪往摩托车油箱内加油、后又往油桶中加油,加油结束后,贺某总共支付了93.46元油款。
付款后,贺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加油站,并将装满汽油的油桶带至其经营的店内。
12月2日凌晨0时许,贺某确认所有店铺都关门后,先骑女装摩托车回了家。
3时许,又从家中骑摩托车返回到店里。
3时19分,贺某从摩托车后备厢中拿出一个容器并进入王某经营的门前通道纵火。
贺某作案后,迅速骑摩托车回家。
15分钟后,群众因发现着火,拨打119。
因群众发现及时消防员将火及时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为13万余元、事发时几家店内共计有七人。
因消防队员在现场发现汽油,公安机关立即刑事立案调查并很快将贺某抓获归案。
可贺某到案后装疯卖傻,经反复宣教后,都只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涉及案件的问题,其均拒绝回答、签字确认。
1、贺某自以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签字,公安机关就拿他没办法。
但是,公安机关决定“零口供”将他拿下,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所谓“零口供”,是指在没有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情况下,仅凭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在案证据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注意!只要是被公安机关“零口供”拿下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排除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2、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贺某采取放火的极端方式报复竞争对手,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应当以放火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所指的“严重后果”,从两个方面来确认:一是造成人员重伤以上后果;二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后果的。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据此,王某、雷某、盲人店、理发店、婴儿用品店等5个权利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贺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停业三个月的间接经济损失等共计56万余元。
4、法院认为:
首先,贺某心胸狭窄,因商业竞争心生不满,采取放火的极端方式报复竞争对手,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虽然贺某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是,公诉机关指控贺某放火的犯罪事实有书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辨认、搜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对其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故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其次,起火建筑物内居住有7人且左右建筑物均为商铺和居民住房,故贺某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且贺某到案后拒绝供述犯罪事实、拒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因本案的直接经济损失经鉴定为13万余元,故本案是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即本案贺某应在3-10年考虑量刑。
综上,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7年,并判定其按照鉴定报告所认定的金额共计13万余元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