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因结婚与男子的妻子成为亲戚。可半年后,女子却因孩子生病深夜给男子打

常常说说 2025-01-22 16:47:58

陕西西安,女子因结婚与男子的妻子成为亲戚。可半年后,女子却因孩子生病深夜给男子打电话并收了其2万元。两个多月后,男子因转账给女子2千元买转运珠被妻子发现。虽然聊天记录并不能证明二人的关系,但妻子认为,女子是自己的亲戚、为什么不直接向自己开口借、丈夫还要瞒着自己、二人关系不简单,并据此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息,法院这样判!

(来源:陕西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女子马某出生于1995年,与90年出生的男子李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

2023年6月底,女子郝某因嫁给马某的远房亲戚,双方因此成为了亲戚关系。

虽然郝某比马某大9岁,但其结婚比较晚,平时育儿方面的问题,经常会请教马某及其丈夫李某。双方的关系处得也不错。

2024年1月2日深夜,郝某因新生婴儿不舒服打电话给李某请教怎么处理。虽然郝某没有直接开口,但李某听明白了对方的意思,挂电话后,就给郝某转了2万元。

2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不是小数目,而且,借款的郝某还是妻子马某的远房亲戚。可李某却并没有将此事告知妻子,事后也从来没有向郝某讨回这笔钱。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3月14日,李某还以给孩子买转运珠为由,又给郝某2千元。而且,李某也没有和妻子提起过此事。

3月27日,妻子马某发现丈夫李某的存款余额明显对不上,开始追查并从丈夫手机中发现,丈夫和郝某的转账和聊天记录。

虽然双方聊天记录没有很露骨的记眼,郝某也没有主动开口要,但马某坚持认为,是自己发现得早、阻止二人的可能而已。

质问完丈夫后,马某立即打电话给郝某。双方因此事彻底闹掰,而且,还报了警。

5月6日,马某因多次向郝某索要无果,将郝某告上法庭,索要2.2万元本息。

如果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郝某与李某二人真的是马某想的那种关系,郝某会因李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判定无效。

马某可能知道这一点,其丈夫李某出庭作证时,声称2万元是借款、2千元是赠与。

但郝某不认可,并声称2.2万元是李某对其进行骚扰的补偿,而且,郝某还提供了聊天记录拟证明李某说过“钱就不要了”。

因双方各执一词,而且,都不愿意接受庭前调解。法院经审理后这样判:

首先,马某主张2万元系借款。郝某称该款项是李某对其骚扰过后的经济补偿。

结合庭审所述,郝某与李某电话沟通时,郝某称其孩子生病,李某随即就向郝某转账2万元。虽然李某转账时未明确说明系借款,但从转账情形及原因来看,其向郝某转账系因郝某孩子生病需要就医治疗。

郝某承认李某转账时并未曾提及二人的关系,故其主张系补偿之说,就无从说起。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的意思是:郝某不承认与李某的关系不寻常,而且,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二人有这层关系以及李某曾骚扰过郝某。

故,李某就不存在给郝某补偿的可能性,结合郝某承认是因孩子生病打电话给李某的,挂电话后李某就给其转了2万元,因此,李某给郝某转账系借款更符合事实。

其次,既然是李某的借款,就应为夫妻共同债权,现马某要求郝某返还2万元、李某表示同意,故,其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即郝某应当返还2万元借款给马某夫妇。

最后,结合庭审所述及微信聊天记录,2千元系李某赠予郝某用于购买转运珠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根据郝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二人的聊天内容已完全超出普通朋友或者亲戚关系。

故,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郝某转账是属于单方的赠与行为,其行为已经侵害马某夫妻共同的支配权。即赠与无效。

综上,法院判定郝某应返还2.2万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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