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个鱼塘边,交通堵塞,4个醉汉等得不耐烦,和一名男子吵起来,有人拿走他

重瓦下庆 2025-01-28 00:27:00

广东佛山,一个鱼塘边,交通堵塞,4个醉汉等得不耐烦,和一名男子吵起来,有人拿走他的手机,有一个醉汉还扇了他一巴掌,然后对他拳打脚踢,男子以为遭遇抢劫,就捡起地上的尖嘴钳,胡乱挥舞,不料划破那个醉汉的脖子,结果醉汉就失去了生命,事后男子认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志军得知王亚明离世的消息,他吓得两腿哆嗦,手心猛冒冷汗,他没有想到,这件事情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他真担心,自己的下半辈子就这样被毁了。 虽然他很害怕,但回想起当时的情况,他又觉得十分的委屈,这件事又怎么能怪他呢?他的思绪又回到了当天发生的那件事情当中。 那天,他开车到一个鱼塘边,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那里停了很多汽车,交通阻塞,寸步难行,朱志军只好停车在那里,耐心地等候。 等着等着,他都等得不耐烦了,他就下车透气,可刚下车,就闻到一股酒气,他扭头看过去,只见4个醉汉扭扭歪歪地走过来。 朱志军一看,就知道这4个人喝了不少酒,他赶紧躲他们远一点,不料这4个人盯上他了,过来就骂他。 无缘无故被别人骂,他心里自然不舒服,看着那几名醉汉,他心里也有气,然后他就和这一个醉汉吵了起来。 吵着吵着朱志军就觉得不对劲了,他发现这几个醉汉真的是喝得太多了,说话根本就是不讲道理的,他想闭嘴上车,他懒得和这些醉汉吵架了。 谁知,即使他闭嘴转身想上车,其中一名醉汉既然不放过他。 这个醉汉就是王亚明,他上来就给朱志军一巴掌,然后其他醉汉还来拿朱志军的手机,紧接着王亚明对朱志军还拳打脚踢。 朱志军一下子被打懵了,看着手机被抢,自己也挨了打,他瞬间感觉慌了,他以为自己遭遇了抢劫,他不知所措。 在他慌乱中,就在他被拳打脚踢当中,他看到了地上的一把尖嘴钳,他马上捡起来。 他缩到一边,然后举起尖嘴钳,为了防止这几个醉汉继续靠近,他胡乱地挥舞,希望击退这几个醉汉。 但王亚明这个醉汉就天不怕地不怕了,他非得要过来和朱志军较量,根本不顾朱志军手上的尖嘴钳。 就在他扑过来时,朱志军的尖嘴钳,不小心划到了他的脖子,他也瞬间倒地了。 看到这一幕,其他的那三个醉汉害怕了,不敢扑过来了,朱志军这才慌忙报了警,说自己被抢劫了。 可事情的结果太糟糕了,这个王亚明竟然因为脖子受了伤,然后失去了生命。 朱志军面对这个结果,他自然感到害怕,不过他认为当时自己的行为,并不是故意要伤害王亚明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而且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王亚明喝了酒,脖子受伤其实并非很严重,不至于让失去生命,也就是他的离世,并不一定是因为朱志军划破了他的脖子。 因此朱志军坚定地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是无罪的。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认定此事呢? 一、朱志军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这些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具体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当中,朱志军莫名其妙受到不法侵害,当时他只是拿起尖嘴钳挥舞,只是在保护自己,并没有想过要伤害他人,所以他的行为是有防卫目的的。 二、具体到王亚明离世的具体原因,朱志军划伤他的脖子,还不至于让他失去生命,实际上他失去生命的原因与他喝酒有关,正好引发了有关的疾病,加上脖子受伤,才失去生命的。 所以王亚明的离世与朱志军划伤脖子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朱志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更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更何况,在本案中,王亚明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志军无罪! 对此,你有何看法?(王亚明 朱志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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