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男子驾车通过一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行人被交警罚款100元、记3分。男

重瓦下庆 2025-02-09 12:27:00

陕西汉中,男子驾车通过一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行人被交警罚款100元、记3分。男子不服,坚称是行人站在路边向自己招手让自己先行,自己才没有停车,将交警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来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1年前,男子梁某驾车出门办事,办完事刚回到家就收到一条交通违法信息,声称其未礼让行人。

梁某懵了,回想到当时通过涉事路口时,一名行人站在路边向自己招手,让自己先行,遂连忙通过交管12123平台申诉,未果后,便又跑到交警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1条第7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性记3分。

虽然梁某坚称是行人站在路边,向其招手让其先行其才没有停车,但是由于监控所拍到的4张照片并没有反映这一情况。交警并没有采纳其辩解,随后对梁某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梁某不服交警的处罚,随后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

法庭上,梁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除了坚称是行人站在路边向其招手让其先行,其才没有停车外,还表示警方将处罚单交给自己后,没有让自己在处罚单上签字。

交警拿出监控照片等证据,辩称行人没有实施招手行为,对梁某的处罚并无任何不当。同时解释,当时办理业务的人员比较多,没有签字是工作疏漏,但签字只是整个处罚中的一个环节,并没有改变案件事实。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行横道是行车道上专供行人横过的通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

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必须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给予一定的权利限制,以保护行人。

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在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

具体到本案,依据交警大队提供的四张照片来看,梁某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处于马路边人行道上欲经过人行横道,当梁某驾驶车辆行驶过人行横道线后,手中持伞行人即刻迈步通行人行横道。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当行人看到梁某驾驶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站在原地或者放慢脚步,以确认车辆是否停下来,当看到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行人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站在原地或者停下脚步。若此时案涉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

再者,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

虽然梁某诉称是行人招手让其先经过人行横道,才没有停车让行。但从庭审举证质证来看,交警队提交的证据证实行人并没有招手让机动车先通过,梁某提出行人招手让其先经过人行横道,但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从交警队提交的几张照片来看,梁某能在很短的时间快速从人行横道通过,也印证了其没有减速行驶和停车让行的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梁某的辩解不能支持。

另,法院认为,梁某先通过“交管12123”平台进行了申诉,后又到交警队窗口处理了违章,在处罚前出具的处罚单上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虽然未在被处罚人处签名,但当庭认可告知的事实,对该程序无异议,也通过“交管12123”平台进行了申诉,该平台也进行了告知。交警队在处罚前进行了告知,程序合法,签名不全仅属于瑕疵。

综上,认为交警队对梁某的处罚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梁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不过由于梁某仍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再次驳回了梁某的诉请,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最后,当地行人是否向梁某招手让梁某先行不得而知!

但是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驾车一定要礼让行人!即便行人让自己先行,也要慎重!避免被处罚后,因证据难,有理说不清!

这事您怎么看?

0 阅读:339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