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生和父亲说,要去北京打工,实则是去找女朋友,一起同居在女友的出租屋里,十

重瓦下庆 2025-02-09 12:26:39

17岁男生和父亲说,要去北京打工,实则是去找女朋友,一起同居在女友的出租屋里,十几天后,父亲接到儿子班主任电话,得知儿子坠楼身亡,出事后,女友消失不见,父亲悲痛欲绝,认为是物业没有锁好通往楼顶的安全门,应该为儿子的死担责,随即,将物业告上法院,索赔145万余元。

梁先生的儿子梁梓轩,已经17岁了,在2022年高考结束后,满怀憧憬的告诉父母,他要去北京打工,锻炼锻炼。

梁先生觉得儿子好不容易高考完了,他既然想去打工,可能也是想出去放松放松,再考虑到,男孩子总要出去闯一闯,增长一下见识,就没有阻拦。

然而,梁先生哪里知道,儿子的真正目的却是去找他在北京的女朋友。

7月初,梁梓轩踏上了前往北京的旅程。

7月18号早上,梁先生突然接到了儿子班主任的电话,得知了一个让他心如刀绞的噩耗,儿子坠楼身亡了。

原来,在那天清晨5点多,梁梓轩和女友一起回到她租住的小区,监控录像显示,两人之间似乎发生争吵和追逐。

到了6点50左右,有人报警,说梁梓轩从楼顶坠下。

警方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梁梓轩因高坠致死。

梁先生从警方处了解到,通往楼顶的大门正常情况应该是上锁的,但是,小区里有一名养鸽人手里有钥匙,并在事发当天上午,去过楼顶。

梁先生怀疑,儿子就是这个间隙登上了楼顶,并发生了不幸。

而梁梓轩的女朋友在接受完警方问讯后,被其家人接走,一直到现在也没联系上。

儿子的骤然离世,让梁先生悲痛欲绝,他认为物业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漏洞,通往楼顶的安全门没有上锁,导致儿子能够轻易进入危险区域。

于是,梁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儿子的死亡承担80%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5万余元。

梁先生认为,通往楼顶的安全门未上锁,物业未尽到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当确保小区内的设施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梁先生觉得,事发当天,有养鸽人打开过,通往楼顶的门,开了能有一段时间,梁梓轩可能就在这个时候去了天台。

所以,他认为,物业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物业表示,消防要求该门不能上锁,但是,出于安全考虑,安全门是一直锁着的,且还有安全员巡视。而且,

物业还认为,梁梓轩可能是从缝隙中钻过去的,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另外,梁梓轩不是小区的住户,他住在女朋友所租房屋内,也是跟着女友进入小区。

至于梁梓轩是怎么上去楼顶、为何坠楼?物业并不清楚,梁梓轩是自杀,跟物业没有关系。

物业还表示,此前小区里发生过坠楼案件,所以,警方也口头要求过上锁,因此,物业对该楼顶安全门一直是上锁的。

对于养鸽人一事,物业认为这和本案没有因果关系。

2023年1月,梁先生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方承担8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5万余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次开庭时,梁先生又将赔偿降到90万余元。

后选择撤诉又重新起诉,索赔降到60余万元,也就是总费用的30%。

梁先生认可孩子存在一定问题,不过,物业管理疏忽,比如梁梓轩为什么可以随意进出小区?还有楼顶通道没有上锁,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关的管理责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国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几个因素。

第一,物业公司在这起事件中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通往楼顶的安全门未上锁,物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未上锁和梁梓轩坠楼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物业可能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会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梁梓轩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毕竟他17岁了属于一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上顶楼存在危险应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他可能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第四,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和赔偿请求的合理性等。

律师认为,物业的责任可能会低一些,可能在10%-30%之间。

该案件在2025年1月开庭审理,目前还没有判决。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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