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经人介绍,找了一个漂亮贤惠的媳妇,并给了76000元红包给介绍人。可婚后,妻子却带回来一个男孩,说是自己和前夫生的,离婚后一直跟着自己生活。男子傻眼:介绍人从未说过女方还带着孩子。可妻子却说称:介绍人说男方答应把孩子带过来一起生活,自己才跟男子结婚的。男子一气之下,跟妻子离婚,并要求介绍人返还全部费用,可对方的说法令人气愤。
都说人逢喜事精神爽,这话用在韩平身上再贴切不过,年近四十,还未娶妻生子的他,在钱大姐的介绍下,认识了一个心仪的女子于丽。
两人见面后,相谈甚欢,于丽漂亮温柔,韩平很快就被她吸引了。
两人相识没多久,就在钱大姐和其他3名介绍人的安排下,签了一份婚姻协议,就双方结婚的具体时间安排和彩礼数额做了约定,协议中还约定:韩平需要支付76000元的劳务费给钱大姐等人。
韩平有些犹豫,觉得介绍费太贵了,自己结婚只准备了18万元。
可钱大姐却说自己为了韩平的事情,又托了好几个熟悉的人,大家前前后后为了这桩亲事跑了十几趟,两头牵线搭桥,已经给韩平少算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能找到一个合适的人一起过日子才是最关键的。
在钱大姐的劝说下,韩平签了这份协议,并支付了76000元费用给钱大姐。
签完协议后,韩平和于丽登记结婚,又举办了热闹的婚礼,两人婚后的生活平静而温馨。
直到有一天,于丽带着一个看起来六七岁的小男孩回到了家中。
小男孩活泼可爱,韩平初见之下,以为是妻子亲戚家的孩子来家里做客,便热情地招待起来。
于丽却说这个孩子其实是她和前夫生的,离婚后一直由她抚养,跟着她居住生活。
韩平如遭雷击,因为当初钱大姐并未跟他说过孩子的事情,他一直以为于丽只是结过婚,并没有孩子。
看出了韩平的不开心,于丽也是满腹委屈:当初自己跟钱大姐说明了自己的情况,钱大姐说你答应跟孩子一起过,我才跟你结婚的。
韩平这才后知后觉的反应过来,钱大姐这是两头“哄”,当初跟自己说,于丽只比他大了一点,可两人结婚时,韩平才发现于丽比自己足足大了6岁,那时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已经有了感情,韩平也就没有太纠结年龄的事情。
可如今,钱大姐却连女方有孩子,孩子还是跟着于丽一起生活的情况都没有跟自己说清楚,这明摆着就是骗自己。
他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选择了跟于丽结束了这段短暂的婚姻,于丽返还了6万元彩礼给韩平。
韩平找到钱大姐,要求钱大姐把76000元介绍费用返还回来。
可钱大姐却说自己对于于丽有孩子一事不清楚,并且当初自己和其他介绍人,为了韩平的婚事,前前后后跑了十几趟,终于促成了这桩婚事,韩平和于丽登记结婚,他们的工作就完成了。自己赚的是辛苦钱,这钱不可能退。
多次讨要无果后,韩平一纸诉状,将钱大姐告上了法庭,要求钱大姐返还76000元费用。
1、 给他人介绍对象,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吗?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在相亲活动中,如果介绍人成功促成了双方的相识,并进而促成婚姻,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收取合理范围的报酬。
具体到本案,钱大姐等4名介绍人为他人做媒,属于邻里乡亲之间的媒人牵线行为。
根据民间传统习俗,事成后,介绍人可以适当的收取一些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不能高于当地的一般标准和共识。
2、 钱大姐收取韩平76000元介绍费,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标准,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法院走访核实,当地的媒人介绍费在8000元以内,可钱大姐等人却趁着给韩平介绍对象,收取了韩平76000元,明显与善良风俗相悖,违背了公序良俗。
韩平和钱大姐签订的协议,关于介绍费的部分,超过合理费用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
考虑到钱大姐等人为了韩平的婚事,多次往返于两家,付出了相应的劳动, 也产生了一些合理的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钱大姐可收取韩平6000元介绍费,剩余7万元应当退还给韩平。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狙击手
比男人大六岁,那女人也有四十六岁了
一诺千金中警8341
这个媒人应该赔偿男方和女方,两头骗,伤害了她们的感情,也浪费时间精力金钱
用户17xxx42
介绍费7万六,傻B吧
用户10xxx67
傻,婚结了钱也掉了,还离婚,总比没有好,做现成的爸爸狠好,晚上床上还有抱得,老大不小了,不考虑,哎!
用户16xxx62
这是个傻男' 没问清女方有无婚史 有无子女 若有跟随生活就领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