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跟男友没领证,只举行结婚仪式就同居了,2个月后,女子说性格不合,跟男友分手,但却拒绝返还26万彩礼。男友把女子告上法庭,女子败诉了但就是不给钱,男子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轮流劝说,女子竟语出惊人,她劝母亲:大不了你先关进去一天,到时候我再救你。结局让人哭笑不得。
女子魏某和男子季某,是媒妁之言,经人介绍认识后,感情发展很顺利,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
季某父母很是高兴,他们余生的愿望,就是看着儿子成家立业,娶妻生子,幸福的生活。
虽然魏某要了26万彩礼,数目不低,他们二话不说应承下来,拿出多年的积蓄,把钱送到了魏某家。
在季家父母看来,彩礼是约定俗成的风俗,魏某父母含辛茹苦把女儿养大,嫁给了自己儿子要点彩礼在情理之中。
可他们哪里会想到,他们即将要人财两空。
收下彩礼的魏某,并没有跟季某领证结婚,而是找了借口,只跟他举行仪式,然后同居了。
可两个人同床共枕,出双入对才2个月,魏某就跟以前判若两人,她迅速变脸,跟季某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然后回了娘家。
对于魏某的做法,季某始料不及,他还沉浸在幸福的二人世界里,可魏某突然就决绝而去,让他失魂落魄。
同居2个月,正是蜜里调油的时候,他对魏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把她宠的像公主,她所谓的性格不合真是莫须有。
但强扭的瓜不甜,季某只能接受现实,既然有缘无分,那就分道扬镳,各奔前程吧。他要求魏某返还26万彩礼,却遭到魏某的严词拒绝。
季某本想好聚好散,没想到魏某却贪得无厌,在季某看来,他给魏某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两人没喜结连理,彩礼当然要返还。
但魏某却觉得,她跟季某同居2个月,自己吃亏了,把26返还,那岂不是亏大了?凭啥?
无奈,季某一纸诉状,把魏某告上法庭,结果可想而知,季某毫无悬念的胜诉了。
但即使这样,魏某也拒绝返还,她吃进嘴里的肥肉,怎么可能心甘情愿吐出来。
这时,季某终于意识到,可能魏某一开始和自己就是逢场作戏,目的不纯。
于是,季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即使法院工作人员来到魏某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轮番做思想工作,她还是不愿意把钱掏出来。
这时,实在没辙的魏某,突然对着母亲语出惊人:“大不了你先关进去一天,到时候我再救你”。
真是个好闺女呀,坑妈坑到家了,这是小棉袄干的事吗,可女不教母之过,当母亲的也是自食其果。
有人一针见血的指出,这种人家属于彩礼诈骗专业户,已有一套成熟的彩礼诈骗产业链,一年最少要成功诈骗一次。
除高额彩礼钱外,平时还要男方买各种各样的高价东西,高档餐饮,各种应酬等不一而足。
结婚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制造矛盾,闹离婚,即使迫不得已退还部分彩礼钱,男方也是损失惨重。有的人家,靠彩礼诈骗短时间内已发家致富。
结果,魏某被拘留,在送拘路上,魏某一看大事不妙,赶紧联系家人给了季某16万元,承诺剩余的10万元过几天给季某。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魏某与季某并未领证结婚,仅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虽然彩礼是约定俗成的风俗,但如果以婚姻为名义索要彩礼,而实际上并无结婚意图,或者结婚后不久即离婚且无正当理由,这种行为有违婚姻自由原则,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
魏某在收取高额彩礼后,短时间内与季某分手,且拒绝返还彩礼,她的行为目的不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魏某与季某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同居两个月后即分手。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
因此,季某请求魏某返还26万彩礼的诉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魏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季某要求她返还彩礼的诉求,有法律依据。
因此,季某请求魏某返还彩礼的诉求是合法且合理的,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而魏某拒绝返还彩礼并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最终只能导致其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