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要求妻子约情人到小树林见面。情人见到男子后自知理亏、拔腿就跑,后因男子追赶、情人为了脱身跳进河中,想要游到河对岸。可情人却因体力不支导致溺水身亡。案发后男子补偿家属5万元。但家属认为不够并又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
(来源: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覃某与94年出生的女子郭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时育有一个儿子。覃某与妻子郭某在某农贸市场开店做生意。
男子鄢某出生于1996年,鄢某与女子余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也在同一间农贸市场做生意
事发当天下午,鄢某因供应商要求对账,拿妻子余某的手机查看进货单。可鄢某却因此无意中发现余某与覃某的暧昧聊天记录。
后经鄢某反复追问,余某承认其与覃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且二人经常深夜开车到附近的小树林处,见面约会。
鄢某得知真相后,非常生气并要求余某给覃某发信息称“我想你了,晚上老地方见吧!”
覃某不明所以,爽快回复称:“好的!”
晚上23时许,鄢某在余某的带领下,提前来到二人经常约会的小树林。
二人到达目的地后,鄢某为了不被覃某提前发现,故意关闭了车灯。
23时30分,见到覃某正在走来后,鄢某爬到车后排并从车后排下车,往覃某走来的方向跑去。
覃某见到是鄢某后,自知理亏,拔腿就跑。因鄢某一直在追赶。覃某为了脱身,跑进黑灯瞎火的小树林。但鄢某也马上追了进去。
23时33分,覃某跳进河中想要游到河对岸。
虽然覃某平时的水性还不错,但因之前你追我赶,已经耗尽体力,覃某游到河中间时,就因体力不支,导致溺水并呼救。
鄢某只是想警告覃某而已,没想过要置其于死地。23时34分,鄢某拨打110报警、向附近商户求助后,主动下水救人。
但各路救援力量到场后,已经不见覃某的踪影。直到早上6时许,覃某才被打捞上岸。
家属得知此事后要求公安机关对覃某的死因进行调查。
后经调查并确认覃某死亡原因可以排除暴力损伤致死,推断水中溺亡的可能性较大,故排除刑事案件可能性。
但覃某家属不认可并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经复议后,维持公安机关的结论。
一个多月后,覃某家属与鄢某在主管部门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鄢某主动补偿家属5万元。
2024年8月,家属以鄢某的追赶行为存在过错、覃某并非是主动落水想游到对岸而是被迫跳河导致溺水身亡的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共计100万元。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一审认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覃某是因与鄢某妻子保持情人关系被发现,鄢某约其见面是希望其说明情况,更符合生活情理。
在覃某跳河后,鄢某打电话报警并向周围商户求救后,跳入河中救人。
从鄢某的救助行为可以印证其不存在故意导致覃某跳河的主观故意。即鄢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其次,家属主张鄢某对覃某持续威胁、恫吓、殴打后导致覃某不得不跳进河中。
但公安机关确认无打斗痕迹、覃某体表无外伤且排除暴力损伤致死的可能性。故可以确认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家属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鄢某手持武器或者客观上存在暴力威胁覃某人身安全等情形。即鄢某的追赶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且本身不足以造成覃某死亡的损害后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也认定无犯罪事实存在,鄢某无明显过错,其行为与覃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覃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鄢某未对其实施暴力威胁时却选择跳入河中,其使自身陷入危险之中最终溺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责任,
且鄢某已支付家属补偿金5万元,故鄢某不应再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驳回家属的诉求。
家属上诉时认为:
第一,鄢某从未告知覃某是自己要求见面,并指使余某引诱覃某来到事发现场,覃某对鄢某的到来没有任何心理预期,自然会产生极大恐慌心理。
第二,鄢某选择见面的地点没有监控且光线不足、地方隐蔽,不排除是想加害覃某。覃某也正是因为感受到危险才被迫跳进河中逃生的。
第三,覃某体表无外伤并不代表其当时没有受到人身威胁并因此而产生恐惧心理。
……..
二审认为:
1、事发地点不是鄢某主动故意定的,而是覃某与余某一直约会的“老地方”。
2、覃某经常与余某在事发地点约会,其对事发周边的环境应当熟悉、反而是鄢某不熟悉,故亦不存在是鄢某故意制造现实危险的可能性。
3、双方从见面到落水仅4分钟且公安机关证实双方无身体接触,故一审认定鄢某的追赶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霸道总裁
这样的事情可以一分都不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