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一女子,大年初三到银行办理业务,顺便让工作人员,给查下一张17万的存单什

龙哥看法 2025-02-07 23:49:23

四川达州一女子,大年初三到银行办理业务,顺便让工作人员,给查下一张17万的存单什么时候到期,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接过存单一看,脸色大变,仔细查看后称存单是假的,查询后又称确实有此存单号,但钱都被取走了,女子急得直跺脚,自己从没动过这张定期存单,一定是你们内部出了问题,女子立刻报警,警方介入后,调查结果令女子欲哭无泪!

都说女儿是妈妈的小棉袄,可并不是所有的女儿都贴心。

孙华做梦也没想到,自己的17万存款,会被女儿偷偷分七次都取走了。

当初以为银 行内部出了问题,她一气之下报警,不成想竟是女儿所为,这下弄得人尽皆知,脸都丢尽了。

这件事还得从两年前说起,孙华只有一个女儿,女婿非常孝顺,她自然对女儿女婿非常信任。

孙华勤俭持家,做点小买卖,日子过得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一日,回来一笔货款,她又在家里东凑西凑一共17万,正巧女婿回来,就让女婿帮她把17万存两年定期。

这个女婿孙华信得过,这么多年他早就把女婿当成自己的孩子,什么事都不背着他。

女婿满口答应,拿着17万和身份证到银 行就给存了两年定期。

回来后忙着有事,就顺手把存单和身份证以及密码都告诉媳妇,让媳妇抽空给丈母娘送过去。

女婿怕丈母娘惦记,又打电话告诉一声,都办好了,本打算把存单送回来,临时有事,让媳妇抽空再送过去。

孙华想都没想,自己的孩子,那天送回来都行,要不是怕她们搞丢了,放哪都没事,早晚都是他们的。

谁都没想到,女婿没惦记这笔钱,女儿却财迷心窍,亲妈的钱也要占为己有。

她绞尽脑汁,模仿真存单,伪造了一张17万两年定期存单,并没有第一时间交给母亲。

首先,孙华女儿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法》第177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伪造或者变造金融票证的;……”。

孙华女儿,因惦记母亲的钱,精心伪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因此,其女儿的行为是违法的。

孙华忙于生意,把这件事也忘了,过了个把月才想起来,女儿这才把假存单送过去。

女儿送过去,她大概看了一眼,17万定期两年,直接就放起来保管,再也没看过。

其不知,女儿以在存款7天后就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存单和自己的身份证,把存单改成活期,直接取出7000元。

有了第一次,后期胆子越来越大,她又分6次,把剩余的16.3万元都取出来。

孙华女儿未经母亲同意,擅自多次取走存款,她的行为是违法的。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女儿未经母亲同意,擅自取走存款,且数额较高达17万元,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孙华完全不知情,也没想到,她只记得两年快到期了,但不是她存的,正好去银行办事,直接看看啥时候到期。

当工作人员先告诉她存单是假的,又说确认有这么回事,但都取走了,这事放谁身上都懵圈。

这可是17万,不是17块,孙华当即报警,银行把存储记录都摆在面前,这事和银行真没关系,问题出在自己女儿身上。

如果母亲不追究女儿的责任,警方是否可以对女儿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不受被害人意志的影响。

即使母亲不追究女儿的责任,但由于女儿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且证据确凿,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依法对女儿提起公诉。

孙华欲哭无泪,对女儿又气又恨,事已至此,就算她不追究女儿的责任,警方可能也会对女儿提起公诉。

对此,您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封面新闻 --2025.2.5 《伪造假存单蒙混过关 女子取走母亲17万元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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