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名女子在酒吧喝酒时,因一点琐事与另一名女性顾客发生争执,双方发生争执期间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8 13:23:23

湖南,三名女子在酒吧喝酒时,因一点琐事与另一名女性顾客发生争执,双方发生争执期间,三人借着酒劲殴打了对方。报警处理后,三人以自己是女生为由,请求公安机关不要对其行政处罚。但公安机关不接受该辩解并依法以寻衅滋事为由,对三人均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目前,三名闹事女子已被公安机关执行拘留。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有网友评论称,动手打人、酒后闹事时她们怎么不说自己是女性呢?到要处罚的时候,却想起自己是女性了!真是“双标”!

也有网友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违法一定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且不论男女。

1、该网友的观点说对了一半,为什么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也就是说,只要违法不论男女确实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符合上述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一般不会被执行拘留处罚。

2、为什么三人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却以寻衅滋事对三人处罚?是从重还是从轻?

首先,殴打他人侵害更多的是公民身体健康权;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构成轻微伤的,一般就不属于情节较轻的、二人以上结伙殴打他人的,则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结伙殴打”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殴打他人。

也就是说,即便受害人没有构成轻微伤的后果,只要是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情形,以殴打他人定性,也处10日以上拘留。

其次,寻衅滋事则不一样。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是无事生非、逞强斗恶,客观上侵害更多的是社会正常生活、经营秩序。

比如,张三与李四有矛盾纠纷,双方发生纠纷后张三伙同朋友一起殴打李四,一般会认为是因生活矛盾而引发的殴打行为。

但如果双方事发前并不认识,仅仅是因为看对方不顺眼等而引发的殴打行为,主观上便是无事生非、逞强斗恶,如果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则扰乱了社会经营秩序。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就会认为是寻衅滋事。

也就是说,通过公安机关认定三人是寻衅滋事来判断,三人主观上大概率是无事生非、逞强斗恶,且影响了酒吧做生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换句话说,通过公安机关对三人均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来判断,三人的违法行为还是属于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三人不仅要被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前面说了,殴打他人侵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从民法上讲,构成民事侵权,不受公安机关的定性影响。即只要有侵权事实,公安机关怎么处罚,三人都要赔偿被侵权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所有经济损失。

4、最后,美酒虽尽兴,分寸莫失守;人生无重播,三思方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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