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妈把垃圾堆在相邻的弄堂,邻居大爷不乐意,两人发生争吵。吵架结束后,大爷突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08 13:23:56

上海,大妈把垃圾堆在相邻的弄堂,邻居大爷不乐意,两人发生争吵。吵架结束后,大爷突然倒地不起,因急性心梗不治身亡。大爷家人看到邻居大妈幸灾乐祸的样子,把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49万,精神损失费10万。法院:酌情赔偿5%。

沈大妈怎么也没想到,吵个架也能惹上官司,邻居张大爷明明是心梗死的,凭什么要她赔偿。

张大爷70多岁了,和沈大妈是邻居,邻里之间难免磕磕绊绊,吵个架倒也正常,不曾想,吵架真能吵死人。

据了解,沈大妈家前几年翻建了宅基地,建好以后,旧房的围墙理应拆除,但沈大妈家一直不拆,这件事还闹到了村委会。

村委会知道事情的原委,打算先礼后兵,先是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沈大妈限期整改到位,并清理宅基地周围的堆物,恢复原状。

不料,沈大妈并不把村委会的整改要求当回事。村委会眼看好说不行,就带人来到沈大妈家进行现场拆除。

经过村委会的协调,张大爷和沈大妈终于达成一致:拆除围墙,并且双方都不能在相邻的弄堂堆放杂物。

可谁知,工作人员刚拆完围墙,沈大妈就开始挑衅张大爷,故意把拆下来的砖头堆放在弄堂中间。

这一举动直接激怒了张大爷,两人就像仇人见面一样,脸红脖子粗的开始了互相辱骂和争吵。

吵架结束后,张大爷气愤的往家里走去,然而,刚走到门口,突然直直的倒在地上。经过120急救,不久后还是抢救无效死亡。医生给张大爷出具的死亡证明写的是急性心梗。

住院期间,沈大妈一家还不消停,他们四口人对张大爷家属还是不断挑衅和谩骂。张大爷走后,沈大妈一家四口还在家嬉笑跳舞,更加激化了两家的矛盾。

张大爷家属把责任都归咎于沈大妈,要不是她故意刺激张大爷,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意外,两家人的关系更加僵化。

忍无可忍的张大爷家属,把沈大妈一家四口告上法庭,要求沈大妈赔偿张大爷的人身损害49万元,精神损害10万元。

张大爷虽然死因是突发心梗,但主要诱因还是因为沈大妈的吵架刺激,沈大妈故意把垃圾堆放到相邻的弄堂有错在先,还出言嘲讽和辱骂,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沈大妈至少需要承担50%的人身损害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责任计算依据,沈大妈需要承担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折合下来49万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沈大妈在张大爷住院和料理后事期间,还是各种嘲讽,对他们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需要承担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面对张大爷家属的索赔,沈大妈直接改口,谎称一直是张大爷骂她,她还是受害者。另外,她和张大爷又没有接触,张大爷死于心梗,这是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哪里有骂死人的。

法院经过审理,通过询问村委会工作人员,证实了沈大妈堆放垃圾的过错行为,以及互相对骂的事实。另外法院还查明,张大爷之前就因心梗做过手术,还患有高血压,但没有证据证明沈大妈对此知情。

张大爷已经70多岁,从情理角度而言,沈大妈应当知道激烈争吵对张大爷会造成一定的情绪激动,而且发病更好在吵架结束后,这和心梗的发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沈大妈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法官结合双方过错责任和公平原则,酌情判定沈大妈承担人身损害5%的赔偿责任,共计4万元。至于精神损失费,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心理伤害,法院不予支持。

因为吵架,张大爷突发心梗去世,沈大妈也赔偿了4万元,这一次的代价太大。这也告诫我们,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还是要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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