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陆,一年级的孩子和爷爷奶奶吃过年夜饭,就躺在床上休息,天气寒冷,他们烧煤炭取暖,可是他们忽略了通风,孩子和奶奶煤气中毒失去了生命,孩子的父母非常伤心,他们想起,他们在学校曾经给孩子买过意外险,可以获赔14万,然而他们要求理赔时,却被拒绝了,说孩子的保费还没有交,因此孩子还不是他们的保险对象。
(来源:安陆市法院)
刘先生和刘女士赶回老家,看到心爱的孩子和老人发生这样的意外而离世,他们非常悲痛,这个春节他们在眼泪中度过。
他们怎么也没想到,孩子和爷爷奶奶开开心心地吃年夜饭,孩子和老人只是想好好休息,度过这个团团圆圆的除夕夜,可就因为一个疏忽,没有给房间通风,孩子和奶奶就此失去了生命。
屋外依然寒风阵阵,他们却再也不想烧煤炭了,就是因为天气寒冷,他们烧煤炭,让欢乐的春节,变成了悲哀。
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再伤心也无法挽回亲人的生命,刘先生和李女士只好擦干眼泪,安慰好孩子的爷爷,开始新的生活。
发生这样的事情,在处理孩子的后事时,有一件事情,刘先生和李女士是比较在乎的。
那就是在过年前,孩子还没有放学,学校就统一要求孩子要买学龄险。
当时刘先生和李女士也不想搞特殊,既然学校有这个要求,他们就按要求付了款,由学校统一帮忙买了这个学龄险,并且他们也拿到了相关的保单,有效期是从1月1日开始的。
他们的孩子是在2月10日发生意外的,这个学龄险是有14万的理赔金额的,只要是发生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都可以获得这个理赔。
于是他们就准备了材料,准备拿这14万理赔金额,他们的心里也算是得到一些欣慰,他们打算拿到这笔钱,好好生活。
然而,想拿到这笔钱太难了,对方告诉刘先生和李女士,保单是从3月8号才开始交保费的,他们的孩子是2月10号发生意外的,所以不能理赔。
得到这个消息,刘先生和李女士觉得天都塌了,孩子不在了,孩子有关的东西。现在又得不到承认,他们不甘心,因为保单上写着,是从1月1日开始生效的,他们起诉了对方。
那么他们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1、刘先生和李女士认为,他们在1月1日,已经帮孩子买了意外伤害险,并且对方也出了保单,保险期间是从1月1日开始的,他们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现在对方却以缴纳保费时间为准,他们认为对方已经违背了诚信原则。
2、保险公司始终认为,保费其实要到3月8号才开始缴纳,孩子是在2月10号失去生命的,所以孩子还不是他们的保险对象,也就是他们不认可这份保单。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单已经生效了,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义务。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3条规定,第三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院认为,保单已经在1月1日生效,孩子发生事故是在保险期间内的,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赔偿保险金14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