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男子与醉酒前女友发生关系后,又主动发信息让朋友到其家中也与前女友发生关系。案发后朋友因赔偿7.5万元获得谅解。一审分别判处6年6个月、4年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因聊天记录提到“真的能一起吗?”认定二人有轮奸情节,并依法改判十年及以上。
(来源: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保某与女子孙某原是情侣关系。后因性格不合,导致二人分手。
事发一个多月前,保某主动发微信给孙某要求复合。孙某当时未明确同意。
事发当天晚上,孙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时,喝了大约五六两白酒。
22时许,保某主动发信息邀约正在酒吧喝酒的孙某到酒馆喝酒,孙某同意后,与保某及其朋友樊某、刘某来到某酒馆消费。
4人到了酒馆后,刘某因要开车未曾喝酒、孙某喝了一瓶红酒、保某与樊某喝了18瓶啤酒。凌晨1时57分,4人离开酒馆。
监控显示,4人在酒馆喝酒时,保某与孙某坐在一起且举止亲密;离开酒馆时,孙某醉酒至站不稳、由保某搀扶离开酒馆。
2时19分,没有喝酒的刘某驾车送保某、孙某到保某所住小区。之后,刘某驾驶越野车搭载樊某离开。
保某将醉酒无意识的孙某扶到其家中后,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强行与不能反抗的孙某发生了关系。
2时34分,保某主动发信息给樊某并让其也过来与醉酒昏睡的孙某发生关系。樊某收到信息后不可置信的反问保某“你不介意?”。保某肯定的回复称:“不介意!”
但樊某还是不相信并再次反问保某称“真的能一起吗?”保某很肯定的回复后。樊某发送了一个微笑的表情。
刘某开车送樊某到保某所住小区路上时,樊某购买了计生用品并询问刘某要不要一起?刘某明确表示拒绝。
樊某到了保某家中后,保某留下钥匙离开家中。
保某离开后,樊某在使用计生用品的情况下,也强行与醉酒不能反抗的孙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为了不留下证据,樊某将使用过的计生用品及外包装扔进马桶冲走。
早上6时许,孙某酒醒后,离开保某家中并在小区某角落处哭泣。
小区保安巡查发现孙某并得知其遭遇后,通过对讲机上报,保安队长随即报警。
报警当天,保某、樊某被刑拘。樊某到案后家属代为赔偿7.5万元,获得孙某谅解。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检察院认为,保某、樊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即建议对二人量刑十年以上。
一审认为:
第一,保某、樊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孙某醉酒不能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且保某教唆樊某与孙某发生关系,并为樊某提供便利,二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第二,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亦可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虽然保某系主动投案,但其到案后不承认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四,虽然保某在与孙某发生关系后,通过微信联系教唆樊某也与孙某再次发生关系,但保某事前并没有明确告知樊某其已侵犯过孙某,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二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即二人不构成轮奸。
据此,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保某、樊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4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称:
二人在不到一个小时内,出于共同强奸故意对同一被害人孙某实施了侵害行为,二人之行为系轮奸。
保某上诉时称:
其与孙某发生关系的行为是独立的,与樊某无关联且二人事先未经预谋,因此,二人之行为不构成轮奸。
樊某不仅认为本案不构成轮奸,且还要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理由是其赔偿并获得了谅解且系初犯。
二审认为:
首先,保某侵犯前女友后又教㖫樊某也侵犯前女友,其行为践踏女性尊严,挑战道德底线,冲击善良风俗,犯罪动机极为卑劣,主观恶性大,应当严惩。
其次,樊某与孙某共同饮酒本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其却心生歹意、趁孙某醉酒不能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关系。
其犯罪行为亦应当严惩,但因其有坦白、赔偿获得谅解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保某、樊某明知孙某处于酒醉状态,但却轮流趁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强奸孙某的故意。
且二人的聊天记录中樊某提到“真的能一起吗?”即表示二人已对共同与孙某发生关系达成了合意,故二人之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轮奸。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保某有期徒刑12年、樊某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