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手机店老板,卖给了2个未成年人一部手机。哪曾想,两个孩子是背着父母,用自己的压岁钱买的。被孩子父母发现后,找上门来,要求老板退款,老板以手机已经用过,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款。孩子父母不干了,让两个孩子跪在店门口,逼老板退款。手机店无法正常营业,门也关不上,老板苦不堪言。
(案例来源于:辽沈晚报)
徐凯峰经营了一家手机店,在当地小有名气,生意不错。
年后,他早早的就开门营业了,本想着新年开门迎好运,哪曾想,第一单生意,直接把他整懵圈了!
事发当天,徐凯峰的店里来了两个小屁孩,眼睛直勾勾地盯着手机,就跟看到宝藏似的。
一会让销售员拿这个瞧瞧,一会让拿那个瞧瞧,销售员有点不耐烦,2个孩子明摆着是来捣乱来的。
销售员气愤的说:孩子们,你们没钱买什么手机,上一边玩去吧。
2个孩子不乐意了:谁说我们没钱了,说着从兜里掏出一沓钞票。
销售员震惊不已,2个小孩子怎么会有这么多钱,一时也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赶紧把老板喊了过来。
徐凯峰也不是没起过疑心,瞅着俩孩子那稚嫩的小脸,心里直犯嘀咕:这2小孩,该不会是偷拿家里钱来买的吧?
他直接问2个孩子:你们买手机,父母知道吗?
2个孩子连连点头,并肯定的说,父母是知情的。
徐凯峰心里也有些犹豫,毕竟2个孩子都是未成年,可再看一瞧那厚厚的一沓钱,又想着新年第一单,开门红多吉利啊,脑子一热,就把手机卖出去了。 结果呢,还没等他高兴多久,2个孩子的家乡就气势汹汹地杀过来了。
他们一进门,就开始兴师问罪,直接要求退款。
这让徐凯峰始料未及,他指着已拆封的手机说:手机都用过了,这影响二次销售,哪能说退就退啊! 家长怒怼:你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这是不合法的,赶紧退款吧。
徐凯峰也不乐意了,你们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好好看管自己的孩子,这事你们有直接责任,凭什么把责任都推给我,我给你们退款,我的损失谁负责?
孩子父母可不管这些,见徐凯峰拒绝退款,直接放大招,让2个孩子往店门口一跪,大有“不退款,就不走”的架势。
这可把徐凯峰愁坏了,手机店没法正常营业,门也关不上,这生意还怎么做啊!
他看着跪在门口的孩子,再看看态度强硬的家长,欲哭无泪,只能在心里默默吐槽:我这是招谁惹谁了,新年第一单,咋就变成这样的闹剧,真是开年走了霉运呀!
随后,这件事被传到了网上,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的网友认为:这不是该不该退钱的事,而是该不该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
还有人认为:绝对不能退,孩子都那么大了,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要吸取教训,树立正确是非观,否则长大就变成无赖了。
那么,在法律的角色,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先不说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首先家长的做法就存在问题,家长的教育方式就令人堪忧。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这表示,父母不仅需要为子女提供物质上的支持,还要关注其教育成长和身心健康。
首先,家长没有对孩子的压岁钱进行管理,是这件事发生的起因,如果家长能进行监督,或代他们管理压岁钱,就不会出现后续的事情,因此,这件事情中,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家长在事发后,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包括和老板沟通、向监管部门投诉、报警等方式,但让2个人孩子当众跪在手机店门口,强迫徐凯峰退款的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造成伤害,不符合法律和道德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
2、本案的焦点在于商家该不该退款?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若2个孩子为8周岁以上,购买手机的行为通常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父母追认才能有效。
若孩子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直接无效。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有责任核实购买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尤其是面对未成年人时,更应谨慎行事。
本事件中,徐凯峰虽有疑虑,但未充分核实孩子是否得到家长同意就进行了销售,存在一定过错,商家和2个孩子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无效。
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孩子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购买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商家退款。
3、至于退款金额,双方可以进行沟通。
《民法典》第6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商家存在主要过错,但家长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双方可以可以根据手机损耗程度,进行协商,酌情商议退款金额。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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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收到保护的,我们这店里就不接待未成年人。不要想着赚未成年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