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玩蹦床乐园时空翻跳入海洋池,导致胸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随后,他将乐园经营方起诉,要求赔偿55万。 素材来源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陈先生虽然是成年人,但他还是保持着一颗童心,经常会玩一些小孩子的游戏。这不,周末他就约上三朋四友到游乐园游玩。他看到蹦床后,脚就挪不动了,非要玩这个。 朋友说:“我们还是过去玩赛车游戏吧,那个更刺激,这个跳下去那么高,万一摔到哪里就麻烦了。” 可是陈先生从小就很调皮,对于这样的高度,他完全不在意。他觉得自己童心未泯,总觉得不玩这一把就抓不住青春的尾巴了,所以坚持要玩这个蹦床。 朋友们也劝不住他,于是叮嘱他小心为好。结果他站到蹦床上,直接来了一个空翻,跳入了下面的海绵池。随后就听到一声“哎呀”,陈先生就被淹没在了海绵里面。 朋友们定睛一看,陈先生并没有立即爬起来,感觉情况不对,于是赶紧找工作人员说自己朋友可能摔倒了,让他们赶紧去处理。 果不其然,陈先生摔进海绵里,全身痛得不得了。当朋友和工作人员把他扶起来时,他疼得直叫。 这时乐园方赶紧叫来车,将他送进医院检查,这才发现陈先生胸椎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需要打钉,还要休息三个月。 此时,陈先生那颗爱蹦哒的心,终于安定了下来,不再调皮捣蛋,只能安安稳稳地躺在床上接受治疗。 他后悔没有听朋友的话,非要跳海绵池,还不按正规方式跳,非要来个高难度的空翻,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不过,他认为责任方还是在游乐方,他们应该预见自己跳下去后的结果,为什么不讲解、不劝阻、不阻拦呢? 于是,陈先生立即起诉乐园方,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等共计55万元。 游乐园的负责人也是苦不堪言。他说,当时已经给陈先生讲解了基本的注意事项,谁知道他不听,直接来了个空翻。他认为这个后果应该由陈先生自己承担,不应该牵扯到游乐方。 最后,法院听了双方的陈述后,判决陈先生因无蹦床经验却选择高难度动作,自己应该承担40%的责任;游乐方没有进行培训指导,也未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应该承担60%的责任。 双方听到判决后,心中虽然有所不悦,但还是接受了这样的决定。不过,游乐园作为危险项目,是投保了的,于是保险公司按照责任赔偿了陈先生20万,而游乐园赔偿了陈先生6.4万,事情才算解决。 有人就说:“这样也需要游乐园来承担,那以后谁还敢开设游乐园呢?即使游乐园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但每个游乐设施那里都有说明呀,加上陈先生又是成年人了,应该知道自己空翻下去的后果,为什么还要由游乐方来承担呢?” 也有人说:“游乐园是经营场所,本来就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年龄段、不同经验的人玩这些游乐设施所需要的安全措施和指导,他们既然没有做到位,那肯定要进行赔偿了。”
1、游乐方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游乐方未能就其在活动前进行培训指导及活动中有效进行现场管理提供相应证据,也无证据证明采取了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陈先生责任 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蹦床项目本身存在风险,他没有蹦床经验却选择尝试危险系数较大的空翻动作,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先生需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