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女子在游泳馆游泳时,撞到了13岁少年。没想到,少年竟对着女子作吐口水动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2-12 12:21:16

四川德阳,女子在游泳馆游泳时,撞到了13岁少年。没想到,少年竟对着女子作吐口水动作。女子丈夫见状,直接将少年的头按在水中,并打了一巴掌。少年父母闻讯赶来,与女子发生肢体冲突。事后,少年父母依旧耿耿于怀,来到女子所在的单位举报,甚至还拍摄照片发布在网络上,对女子诋毁、谩骂。女子不堪舆论压力服毒自杀,检方以侵犯个人信息罪对少年父母提起公诉,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薛某是是一名公务员。2018年8月20日,女子薛某与丈夫何某,在游泳馆内游泳。

薛某游泳时,不慎撞到了一13岁少年。还没等薛某道歉,少年便对着薛某吐口水,态度嚣张。

何某见状直接冲上前去,一把将少年的头按进水里,并给了他一巴掌。

少年的父亲常某闻讯赶来,与何某、薛某发生争执。薛某不愿与其纠缠,没想到常某竟追着来到女更衣室,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

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未果,常某依旧耿耿于怀,也不知道从哪里找来薛某的工作单位,次日,竟与表妹来到薛某的工作单位进行举报。

常某不仅要求薛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对薛某进行处分,还将对其进行谩骂,并发布在网络上。

同月25日,薛某因不堪舆论压力,选择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公诉机关以侵犯个人信息罪,对常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1.常某在薛某工作单位对薛某进行谩骂侮辱,已经侵犯了薛某的名誉权。

2.常某拍摄薛某的照片与视频,发布在网络上,引起公众的注意。

3.薛某服毒自杀,与常某发布的不实信息存在关联性。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常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1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面对判决,常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常某辩护律师认为:

1.薛某死因为自杀,与常某不存在关联性。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2.常某在公众平台上发布与薛某相关内容属实,但是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3.薛某在与常某儿子发生争吵时,并没有采取合适的方式解决,自身也存在过错。另外,薛某作为成年人,解决问题的方式竟然是服毒自杀,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那么法院该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上是否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况。

法院二审审理时查明,被告人常某的儿子,因在游泳时许何某、薛某发生争执,常某先后在被害人薛某的工作单位大闹,并发布带有明显负面贬损、侮辱色彩的内容,构成对被害人薛某的名誉侵犯。

常某发布的内容,引起众多网友对被害人薛某进行谩骂,形成网络暴力,并造成被害人薛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法院一审对于被告人常某等人定罪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

故法院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

另,关于被害方过错的问题,经查,何某对引发本案的起因确有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对何某过错的考量,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常某的诉求,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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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97xxx85

用户97xxx85

1
2025-02-12 13:39

这件事有映像,应该是那个13岁的男孩动手摸了那位女士,死者还年轻,可惜了,法院判得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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