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一家7口下馆子,包间里空调坏了,店家给送来一盆炭火,结果7口人全部

沙僧说事 2025-02-12 12:28:19

贵州贵阳,女子一家7口下馆子,包间里空调坏了,店家给送来一盆炭火,结果7口人全部一氧化碳中毒送进医院,虽然脱离危险,但女子怕有后遗症,她要求店老板要么每月给2100元,每年再单独给7000,赔偿10年,要么一次性给29万,店老板一听气坏了:你胃口真不小,我只赔2000,爱要不要!

1月4日,张女士给母亲过生日,一家7口去饭店下馆子。

饭吃到一半,包间空调不制热了,又老人又孩子的,张女士怕家人感冒,就找到服务员。

服务员给她端来一盆炭火,张女士一看赶紧说不行,炭火容易一氧化碳中毒,但老板说,隔壁包间也在用,把窗户开一个缝,根本没事,否则只能冻着。

张女士无奈接受,然后开了窗,可没想到,没多大会,孩子竟然晕倒在火盆边上,饭吃不成了一家人把孩子送去医院,医生一检查,他们7口人,无论老少竟然都被确诊一氧化碳中毒了,只不过有轻有重,但没生命危险。

这个生日过得,差点没了命,张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尤其听医生说,一氧化碳伤害人体周期很长,可能半年,也可能一年,有留下后遗症的可能。

这让张女士忐忑不安,家里老的老,小的小,如果有个三长两短,可咋办呀?

虽然老板支付了他们看病的费用,但怕留下后遗症,她直接转院到大医院继续医治,但接下来的费用,店老板说啥都不出了,认为张女士小题大做没完没了。

但张女士认为,她们现在深入治疗,就是为了防止留下后遗症,并发症,否则后患无穷。

同时,张女士也质疑,店家使用会产生二氧化碳的火盆,到底是否合规?

张女士求助媒体,记者联系到店老板,对方却是另一种说法,说火盆送进包间,他让张女士把窗户打开,但她拒绝开窗。

事情发生后,他一直积极处理,出医药费,可张女士提出的要求太苛刻,让他要么一次性赔偿29万,要么每月给2100元,每年再单独给7000,赔偿10年,这简直是得寸进尺,无理取闹。

张女士问店老板愿意赔多少钱?让他说个数,没想到店老板却说:我的标准就2000块钱。

2000和29万,相距甚远,张女士不同意,店老板让她去告,判他赔多少,他就出多少。

老板娘却说,火盆不是他们主动抬包间的,而是张女士要求的,炭火会产生一氧化碳,这是基本常识,服务员都知道,也让张女士开窗开门通风了。

既然一氧化碳中毒了,肯定双方都有责任,各退一步,不能提过分要求,张口就29万。以为谁家的钱是大风刮来的一样。

但张女士说,目前先把赔放一边,她认为,店家使用炭火,是否符合规定才是关键。她会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店老板不赔偿,那就法庭见。

店家提供炭火时,客人立马反应有可能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可见客人是知道炭火的危险性;服务员告知开窗通风可以避免中毒,并告知其他房间也在用,由此可见,在开窗通风的前提下使用炭火是安全的。

店家提到,孩子一氧化碳中毒晕倒,是大人未开窗通风导致。由此,本事件的争论点:服务员在房间放置炭火后是否开了窗户?如果服务员开了窗户并提醒客人不能关窗,但后来客人自己关了窗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客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服务员在房间放置了炭火但没有开窗,也没有口头提醒,店家承担责任。

那么,如果真对簿公堂,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店家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因空调故障而改用炭火取暖,这一行为本身带有一定的风险性。

如果店家没能充分告知顾客炭火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或没能确保炭火使用时的安全环境,如通风,则店家存在过错。

如果店家因过错导致张女士一家一氧化碳中毒,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女士一家在明知炭火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中毒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店家的炭火取暖方式,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没严格按照店家的提醒进行通风。

如果法院认定张女士一家在使用炭火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保持窗户开启,则可以减轻店家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张女士一家作为消费者,在接受餐饮服务过程中,他们的人身安全应当得到保障。

如果店家提供的炭火取暖方式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没充分告知顾客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顾客一氧化碳中毒,则店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一家有权要求店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赔偿金额应根据张女士一家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进行确定。

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则可以起诉到法院。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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