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女子与分居丈夫准备领离婚证前一天因共同饮酒导致醉酒。双方发生争执后,丈夫摔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2-17 11:26:00

新疆,女子与分居丈夫准备领离婚证前一天因共同饮酒导致醉酒。双方发生争执后,丈夫摔门而去且拒接电话。女子次日被发现死在家中后,家属将丈夫及其情人告上法庭索赔137万元。法院支持家属部分诉求。

(来源: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男子钟某出生于1985年,与女子陈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个儿子。

儿子3岁多时,钟某决定将儿子留在老家让父母帮助照顾,自己则与妻子陈某到县城开餐厅。

因钟某手艺不错,且陈某也很会做生意。二人的餐厅开张后,生意还不错。

可儿子上了小学后,因不听话长期被老师投诉,陈某不得不先回老家照顾儿子。为此,陈某将自己的表妹安排在店里工作。

可陈某没想到的是,自己最信任的表妹却与丈夫钟某产生了感情。陈某得知后,立即将表妹辞退,并带着儿子到县城生活。

虽然陈某为了孩子没有与钟某离婚,但这件事对她的打击很大。所以之后只要与钟某发生争执,就会拿此事来指责钟某。

一开始时,钟某自知理亏,没敢反驳。但时间久了,钟某就反驳陈某称“那你当时为什么不和我离婚呢?”钟某的话伤害到了陈某,二人自此以后开始分居生活。

与陈某分居后,钟某又将陈某的表妹唐某请了回来餐厅上班,并向陈某提出离婚。

一开始时,陈某不同意。但因钟某承诺夫妻财产大部分归陈某且儿子的抚养权也归陈某所有。陈某才同意协议离婚。

二人一起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并过了冷静期后,陈某因次日就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发信息给钟某称“以后你我就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了,晚上一起吃个散伙饭吧“!”

虽然钟某当时同意了,但却于晚上21时23分,才来到陈某的出租屋处。

因钟某迟到了一个多小时,陈某见面就指责了钟某,但钟某当时想着是最后一次以夫妻名义吃饭且确实是自己迟到了,就没有反驳,只是去热菜。

二人用餐时,陈某喝了两瓶红酒、钟某喝了六两左右白酒。

期间,陈某因钟某接了唐某几个催促电话以及不停在回信息,醋意大发并声称“明天不领结婚证了。”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钟某摔门而出。

钟某离开后,陈某曾打过3个电话给钟某,但均未能接通。之后,陈某因心情不好,在家又喝了不少酒。

次日早上10时许,钟某因约好要去领证的陈某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上门查看。后因无人开门,钟某通过物业公司找到房东过来开门。

钟某进屋发现陈某身体异常倒在厕所后,立即拨打120和110。但医护人员到场后,现场确认陈某已经死亡。

后经鉴定,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93mg/100ml;死亡原因系急性呼吸窘迫(呕吐物误吸)和急性酒精中毒。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但家属不服并以民事侵权为由,将钟某、唐某告上法庭,索赔137万元。

家属认为:

第一,陈某还没有与钟某领离婚证,二人仍是合法夫妻,钟某在明知妻子陈某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为人丈夫的法定救助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二,唐某明知钟某已婚,但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其行为是导致陈某大量喝酒致死的主要原因。即存在因果关系,故也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唐某辩称:

其当时与钟某通话、发短信是因为餐厅当天的账目不对,其不知道钟某当时是与陈某在一起。因此,其行为与陈某大量喝酒致死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钟某辩称:

其离开时陈某并没有醉酒;陈某是在其离开后喝了大量白酒才导致死亡的;其离开后手机没电、不是故意不接电活的;即便其有过错,也是10%的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唐某、钟某是否存在过错且是否与陈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如两者均成立,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该如何划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首先,虽然陈某已经同意离婚,但从法律上讲,事发时二人仍是夫妻关系,钟某对陈某负有法定救助义务,且钟某亦是共同饮酒人,对陈某也具有照顾义务。

因此,钟某未对陈某尽到照顾等义务以及其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均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陈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聊天记录证实唐某与钟某当时并非是在“对账”,故对于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唐某破坏陈某婚姻关系导致其离婚并造成其因倍受打击而饮酒致死的后果。即唐某的行为也存在过错且与陈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唐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于大量饮酒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故陈某要为自身的行为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钟某、唐某共计承担40%赔偿54万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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