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家里的天然气表和管子,莫名其妙的抖动,他观察3天害怕了,这可不是闹着

午夜游民 2025-02-22 12:46:38

重庆,一男子家里的天然气表和管子,莫名其妙的抖动,他观察3天害怕了,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如果发生事故,自家危险,左邻右舍都跟着遭殃,会闹出人命的。他赶紧联系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来了句:死了会赔,不用担心。男子被怼得气愤不已,反手就投诉了。结果工作人员只罚款1000元、培训一周。网友:难道不应该是开除吗?

2月14日这天,男子突然听到家里有“突突”的动静,他在房间里找了一圈,发现声音是从厨房发出的。

他循声找了过去,发现天然气表和管子,就像一个半身不遂的老人一样,不受控制的在抖动,一开始,他并没在意,决定静观其变。

可连着3天,天然气表和管子还在那里直突突,那种声音,类似于马达或者皮带转动发出的动静。

男子终于意识到了危险,他担心如果发生爆炸,那后果可不堪设想,他住的不是独门独院,而是居民楼,楼上楼下,还有左邻右舍,都跟着自己遭殃。

当务之急,是赶紧联系燃气公司,让他们上门检查,看看哪里出了问题。

于是,2月17日,男子给燃气公司打了电话,没想到,这个电话打的他心里像压了块大石头,愤怒不已。

接电话的是一个男性工作人员,男子跟对方说了具体情况,然后表达了自己的担心:“快点派人来看看吧,万一出事爆炸可能要死人的。”

第二天燃气公司没及时派人来,直到晚上,男子才接到工作人员电话,他又说了一遍他的担忧,没想到,对方一句话,让男子气的不轻:“死了会赔的,不要担心。”

这哪里是应该有的工作态度?不积极解决问题,排除隐患,竟然怼用户。

男子气不过,直接把工作人员投诉了,他的诉求很简单,就是要求对方给自己赔礼道歉。

投诉后,男子还是咽不下这口气,把这件事公之于众。

2月19日晚上,事情有了进展,燃气公司派人来到男子家进行检修,发现男子确实不是小题大做,他家该燃气表接口处,竟然出现漏气现象,如果没及时发现,还真有可能发生不可挽回的危险。

于是,燃气公司给男子家做了整体的更换,对楼栋的天然气管道也进行了排查。

最后确定,男子家的天然气表抖动,是邻居家洗衣机洗衣服时靠近引发的。

工作人员代替那个怼男子的员工,给男子道了歉,说对责任人做出罚款1000元、培训一周的处理。

虽然不是对方本人,但看工作人员态度诚恳,男子的气也消了。

但大家都不买账,认为对员工处罚太轻了,难道不应该开除吗?这处罚不痛不痒,都漏气了如果酿成大祸这人该怎么处理?

培训,就是不用外出干活,到点上下班,该吃吃,该喝喝。处罚太轻,这种不负责任的说法就应开除,骨子里的东西,没法用培训改变。听到这个回复,真的是无敌了,把用户的安全当儿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男子在发现天然气表和管子抖动这一可能涉及安全的问题时,有权要求燃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的不当回应,不仅没积极解决问题,还漠视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因此,燃气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因燃气公司,或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不当回应消费者投诉等,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损,燃气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没直接发生损害后果,但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的不当回应和开始的消极处理态度,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潜在威胁和侵害。

因此,燃气公司应承担消除安全隐患、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男子发现及时,虽然没发生重大事故,但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态度,和行为已经暴露出来。

如果这种态度和行为持续存在或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此外,燃气公司也有责任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如果因燃气公司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燃气公司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大家认为,这样的人,真是可怕,一点也不把别人生命当回事。不上网,不投诉,是不是就没有发现漏气现象,如果漏气太多,是不是很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样的员工不是罚款,而是直接开除,永不录用。

天天讲安全,已经漏气了,还不重视。天然气爆炸这些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啊!安全重视不能走形式。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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