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州,男子带妻子外地就医,途经一城镇公路,被一摩托车挡道,男子鸣笛示意让路,摩托车主不仅不让路,还千方阻挠他行驶,并暴躁地把他从车上拉下来,妻子开车门刚探出头,就被摩托车主猛踹车门夹头,妻子惨叫瞬间受伤流血,男子愤怒地从地上爬起来连踹摩托车主几脚,扇两巴掌后报警,谁知摩托车主被踢断3根肋骨,伤情鉴定轻伤二级,男子有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罪受到刑事处罚,然而检察官的决定让人拍手称赞!
(案例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1年10月,范某听说外地一中医医术高明,便带妻子风尘仆仆驱车前往求医。
在途经一城镇不是很宽的马路时,一摩托车停在马路中间挡住了他前行的路,范某摁了两声喇叭,提醒对方靠下边让行。
没想到,摩托车主孙某不仅不让路,还把车往后倒,直接倒到差点挨上他的车,范某赶紧后退,并再次按喇叭提醒。
人生地不熟的,范某怕遇到地痞无赖惹麻烦,就想绕下算了,谁知,他往哪边拐,孙某的摩托车就往哪边拐,就是不让他过。
范某摇下车窗与他理论几句,摩托车主竟停车下来,怒气冲冲地拍打着他的车叫嚣谩骂,不让他走。
范某看他不讲理,就想着赶紧离开,谁知,膀大腰圆的孙某拉开车门,一把把范某拉下车丢在地上。
范某的妻子看孙某动手了,打开车门刚探出头,还没下车,就被孙某猛踹车门夹头,范某的妻子惨叫一声,赶紧用手去捂剧烈疼痛的头部,鲜血顺手流下来。
范某看妻子头流血了,火冒三丈,一骨碌从地上爬起来,对着孙某连踢了几脚,还扇了他两巴掌,范某见孙某倒地,他怕自己和妻子有危险,也躺到地上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赶到后,孙某叫喊着说胸痛,警方叫了救护车把孙某及范某妻子送至医院。
范某妻子虽满脸是血,却只是皮外伤并无大碍,孙某却检查出断了3根肋骨,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孙某说是范某挑衅引起事端,先动手伤人,要求追究他法律责任并赔偿,有3名目击证人替孙某作证。
范某的笔录与孙某的说法相反,他极力想说明自己是受害者,可难于无人替他作证。
2023年4月,公安机关以他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范某怕自己被被判入狱,受到刑事处罚,影响家人及孩子前程,主动托人说和,愿意赔钱和解,求从轻处罚。
经多次私下协商,范某同意给3万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而检察院对此案件并未放下,侦查人员4次走访案发现场,侦查取证,最终在离案发现场10米远的美发店,找到监控录像,复原了整个事件的原委。
检察官对90分钟的监控录像逐帧分析后,再次讯问、核准事实。
证据面前,孙某承认事发当天因心情不好,主动挑事先动手。3个证人也承认出于人情考虑,才偏向孙某,证词有偏差。
孙某向范某诚恳道歉,范某难抑心中委屈,瞬间红了眼眶。
2023年6月30日,检察院对范某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
1、孙某挡在路中间,不让范某车辆行驶,还把范某从车上拉下,踹车门夹范某妻子头致伤等行为,都违反了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孙某骑摩托车在马路中间,故意挡路,不让范某的车辆正常行驶,显然会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寻衅滋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孙某的一系列行为,已触犯了多条法律,情节恶劣,依法应被追究法律责任。
2、孙某见范某妻子开门探头,猛踹车门夹头致伤,范某爬起踢他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孙某把范某从车中拉出甩在地上,并对开
车门刚探出头的范某妻子猛踹车门夹头,致伤流血,范某怕妻子再受伤害,爬起来踢了孙某,他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3、经检察院多次核实案件,找到重要证据,查明真相,3名证人均作了伪证,故决定对范某不予起诉处理。
范某怕受到刑事处罚,主动托人和解。愿意赔偿3万元,求从轻处理此事。
然而检察官经4次核实案件,找到关键证据,澄清事实。
《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紧急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
孙某先挑起事端,故意挡道不让范某车辆通行,还动手打人,用车门夹范某妻子头部,范某怕妻子再受伤害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紧急避险。
虽范某已与孙某和解,最后检察院仍决定,范某为正当防卫,不予起诉处理。
范某含冤昭雪,检察官还他公道,他感动涕零,千恩万谢!
您对孙某被踢断3根肋骨怎么看?
黄平
这个人开摩托车一定活不多久,
察布查尔斯亿亿
做假证3人不用判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