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从事网约车服务,为了吸引乘客,在其朋友圈发布“乘车优惠20元”的信息,结果被同行认为,男子是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男子知道后,与同行发生矛盾,更是为了泄愤,将同行曾因偷窥女子上厕所被警方处理的视频,转发给朋友。对方遂以散播其隐私视频造成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给本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痛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男子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共计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共计42000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谷某与陈某均在当地从事网约车服务,两人是同行,同时也存在竞争关系。
两年前,谷某为了吸引更多的乘客,在其朋友圈发布一则信息:乘车就优惠20元。
该信息被陈某看到之后,认为谷某的行为就是恶意竞争,并扰乱了当地的市场,遂联合其他的同行,一同抵制谷某。
谷某气愤不已,找到在多年前,陈某因为偷窥女厕所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的视频,转发给陈某的朋友。并扬言,不出一个星期,就让整个县城都知道你的丑事。
陈某的压力很大,遂一纸诉状将谷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共计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律师费12000元,共计42000元。
陈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院一审查明,谷某因与陈某的其他矛盾纠纷,明知案涉视频的性质,在未经陈某允许时发送陈某的相关违法视频给他人,具有明显的人格贬损及泄愤意图,属故意侵权行为。
另查明,谷某并未对视频进行大范围传播,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谷某的过错程度、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法院判令谷某删除视频,并向陈某书面道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求。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谷某明知视频内容涉及陈某隐私,并直言出于让陈某出丑的目的进行转发,系恶意侵权。
第二,原审认定的“传播范围”与实际情况不同,作为一个小县城,居民人际关系领域属于“熟人社会”,社交圈子并不大,谷某非法传播陈某隐私视频、诋毁陈某的行为,事实上已经给陈某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
综上,谷某应该承担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责任。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谷某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因偷窥女子上厕所的行为被行政处罚,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谷某有散播陈某私密信息的故意,对陈某的人格造成贬损,属于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谷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谷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谷某转发的视频,是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录制,谷某没有对该视频进行篡改。
另陈某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形、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故陈某上诉请求谷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理由,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此你怎么认为?
终成眷属
保护你偷窥别人隐私的罪行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