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在参加儿子婚礼时,因听到多个亲戚说儿子与一名男宾客长得很像,瞒着妻

重瓦下庆 2025-04-01 12:33:04

湖南株洲,男子在参加儿子婚礼时,因听到多个亲戚说儿子与一名男宾客长得很像,瞒着妻子做了亲子鉴定并证实非亲生。可男子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125万元时,一审却判定母亲不承担返还责任且婚礼支出亲生父母都不承担返还责任。二审还维持原判,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范某出生于1969年。1998年,时年29时的范某与28岁女子许某登记结婚。

1999年,二人育有一个儿子。自从儿子小范出生以后,范某一直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给其最好的生活条件、接受最好的教育。

2018年,小范没有让范某失望。如愿以偿考入名牌大学。2021年,小范大学毕业。

2023年,小范与相恋多年的女朋友登记结婚。小范结婚时,作为父亲的范某,仅其一个人的现金支出就花费了12万元。

小范结婚时,母亲许某请来6旬男子刘某。婚礼期间,因刘某对小范特别关照且多个亲戚称,两人长得很像,范某心里犯起了嘀咕,但因大婚之日,范某没敢声张。

思前想后,2023年底,范某瞒着妻子与小范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非亲生的。

想到自己养育了二十多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范某立即找许某讨要说法。

见证据确凿,许某也没再隐瞒,承认来参加婚礼、比其大七岁的刘某才是小范的亲生父亲,但其声称当年是被人“强迫”的。

已经过去20多年,没有被发现前,许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提过此事。范某当然不会相信。2024年6月,范某将许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返还125万元。

125万元包括小范从小到大的生活费、学费、婚礼支出及范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可到了法庭上,许某却又声称,自己不知道孩子会是刘某的,其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且当年是被刘某“强迫”的。婚后一直努力经营家庭,尽心抚养小范、履行了母亲的责任及义务,不应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刘某认可小范与其有血缘关系,但认为婚礼支出是属于范某自愿赠与,与其无关。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亲子鉴定报告证实,小范与范某没有血缘关系;刘某、许某均承认小范系二人所育,因此,范某对小范没有抚养义务。即系欺诈性抚养,得利人应当予返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虽然许某、刘某均负有抚养义务,但小范从出生开始就在许某身边长大成人。因此,许某已经对小范尽到了抚养义务,而刘某并没有尽到该义务,因此,不当得利人应当是刘某一人。即刘某承担返还责任。

⼀审的意思是,许某已经对小范尽到了义务,范某付出的得利人是刘某,所以应当由刘某一个人承担责任且酌定为40万元。

其次,范某将小范当成亲儿子养育成人并为其操办婚礼,发现小范非亲生势必会对其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但10万元过高,酌定为8万元。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许某主张其当时是被强迫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另外,许某主张不知情,与其主动邀约刘某参加婚礼等行为相矛盾,故不予采信。

即造成范某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是刘某、许某共同所为,因此,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范某精神损失费8万元的侵权责任。

最后,因婚礼支出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对范某主张许某、刘某返还的诉求,不予支持。即范某应当是去找小范起诉要回。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也就是说,范某可以自己是重大误解(误以为亲生)为由,要求小范返还婚礼的所有支出,但范某应当要在拿到鉴定报告开始算起的90天内,向小范行使撤销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刘某返还范某40万元、许某与刘某共同赔偿范某精神损失费8万元、同时驳回范某的其他所有诉求。

一审宣判后,三方都不服提出上诉。

许某上诉时仍坚称:其当时是被强迫的。

刘某认为:

其法定义务是抚养小范至18周岁,之后包括上大学在内的生活费、学费等,与婚礼支出是一样性质的赠与,其不承担责任。

范某认为:

即便不算婚纱支出,其养育小范20多年至少花费100多万元,一审判决返还40万元明显不符合实际,二审应当予以改判。

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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