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男子在酒店喝醉,没法开车,他把车钥匙拿给保安后就到附近开房睡觉,谁料

重瓦下庆 2025-04-01 12:28:59

贵州贵阳,一男子在酒店喝醉,没法开车,他把车钥匙拿给保安后就到附近开房睡觉,谁料,第二天醒来,车内4瓶茅台、10条香烟、12000现金不翼而飞,监控显示是专业惯偷所为,男子认为酒楼应该赔偿,可酒楼方却一口咬定,男子没在他们规定区域停车,也没告知车内有贵重物品,跟他们无关。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根据3月30日报道,贵州一男子和朋友到某酒楼吃饭,几个人喝到凌晨,男子醉得一塌糊涂,就交代自己弟弟把车钥匙交给酒楼保安代为保管。

谁料第二天醒来,才发现,车内的财务被洗窃一空,损失近3万元,男子觉得郁闷不已,就赔偿问题,他和酒楼一直谈不拢。

原来,前阵子的一天晚上,贵阳的周先生,应朋友邀约,几个人一起到观山湖区某酒楼吃饭。

几个朋友聚在一起,一边吃饭一边聊天,聊到浓时,有人提议喝酒助兴,周先生一时兴奋就多喝了几杯。

他们一伙人大概喝到凌晨两点才散,平时就不什么喝酒的周先生,站起身才发现自己摇摇晃晃,车是没法开回去了。

他就从口袋里拿出车钥匙,交代他弟弟把车钥匙交给酒楼保安保管,他要到旁边酒店开房休息。

周先生的弟弟接过钥匙,来到保安亭,他把车钥匙递给保安大叔说,大叔,麻烦你帮忙保管一下车钥匙。

大叔看了看钥匙,又看看周先生的弟弟,他对这个人没印象,就问他,你是谁?

周先生弟弟告诉保安大叔,我们是昨晚在你们酒楼吃饭的客人,我哥哥喝醉酒了,没法开车回去,你帮忙保管好钥匙,他第二天再跟你拿。

保安大叔拿到钥匙后,立马掏出手机拍照片,转发到他们的工作群,说钥匙放在保安室保管。

周先生的弟弟做完这一切后就开车离开了,而周先生开好房后倒头就睡,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才醒来。

当他去保安室拿车钥匙,想要开车回去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车里的财务全部被洗窃一空。

他记得很清楚,他的车里有4瓶正宗茅台, 10条香烟,还有12000元现金,全部被盗了。

周先生急得立马报警,警察很快就来了,他们调取了酒店监控。

发现在周先生的弟弟离开后不久,就有两个人骑着单车在他的汽车旁绕来绕去,然后趁人不注意拿出东西开车盗财务。

周先生发现,他的车完好无损,车锁也没有被撬的痕迹,他们认为应该是惯偷所为。

周先生认为,他把钥匙交给酒店保安了,酒店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可酒店方却说,周先生停车的位置不是他们酒店的停车位,只是靠近酒店,而且周先生也没有告知保安车里有贵重物品。

再说了,酒店没有收取周先生的停车费,怎么有保管一说,无论如何他们都不应该赔偿。

周先生说,既然保安接了钥匙,就应该做好安保工作,就应该负起责任。

双方为此争论不休,但是,一直谈不拢,没有结果。

那么,关于这个事,用法律知识如何分析呢?

虽然周先生停车的地方并非酒店划定的停车场,但酒店保安收取了车钥匙,这一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酒店对车辆的代管行为,酒店因此负有一定的保管责任。

酒店未对车辆停放区域进行有效管理,也未对保安收取车钥匙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提示,存在管理上的疏忽。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酒店作为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消费的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对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而周先生作为车辆和财物的所有者,应当对自身财物的安全负有负责。

周先生没有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划定的正规停车场,也未告知酒店或保安车内有贵重物品,自身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男子的行为属于自身疏忽,应承担相应责任。

周先生未告知酒店,车内存放有贵重物品,导致酒店无法采取针对性的保管措施。

他也没有将车辆停放在酒店规定的停车区域,这可能使车辆处于相对不安全的环境。

周先生的行为不符合酒店的管理要求和自身对贵重物品的保管义务,其疏忽可能导致酒店责任的减轻。

周先生有他的疏忽,酒店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生活中,不管任何事情,我们事先都应该说清楚讲明白,以免后续发生类似不必要的麻烦。

你们是支持酒店方还是支持周先生呢?欢迎留下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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