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尾随一11岁男孩,趁其不备将男孩的右腿抱住,强行将男孩所穿的袜子抢

重瓦下庆 2025-03-30 10:29:49

四川绵阳,男子尾随一11岁男孩,趁其不备将男孩的右腿抱住,强行将男孩所穿的袜子抢走。男孩大声呼救,男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后经公安机关的调查,在男子住处的衣柜中搜出黑色双肩包一个,各色儿童袜子91双。后男子被“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朱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在数年前的一天,朱某在闲逛时,遇到了时年11岁的男孩羊某。

朱某见羊某脚上穿着一双黑色的袜子,遂在羊某身后尾随。

行经至银行门口时,朱某趁着羊某没有防备,突然冲上去将羊某按倒,强行将羊某的袜子脱下抢走。

在逃跑过程中,朱某被群众合力抓获,并报警。

公安机关随后对朱某的住处进行检查,在朱某的衣柜里,发现了一个黑色双肩包,里面有各式各样的旧袜子。

经过清点,共有91双。

后朱某交代,在一年的时间里,朱某在城区多次拦截男孩,并强行抢走他们的袜子。

公安机关遂以“抢劫罪”将朱某移交至检方提起公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朱某的辩护律师辩称:

第一,朱某患有精神类疾病,并非是恶意占有儿童的袜子,事发时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第二,朱某对儿童进行拦截,其行为的暴力程度较轻,也没有侵占儿童的其他财物,袜子的价值较低,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免于朱某的刑事处罚。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朱某在案发时是否系完全刑事能力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时查明,朱某为了追求精神上的刺激,多次拦截男童,该违法事实已经得到了公安机关的确认,其本人也承认该事实。

法院认为,朱某抢走袜子,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是为满足自己不健康的心理和生理需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军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朱某犯罪行为虽暴力程度较轻,但均系针对没有监护人跟随的10岁左右未成年人作案,其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故辩护人关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具体到本案,朱某在公共场合,多次拦截他人,强拿硬要,并造成了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综上,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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