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须谨慎!”河南安阳,男子被警方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事后

陈士杰谈国际 2024-10-13 17:14:47

“签字须谨慎!”河南安阳,男子被警方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事后不服,坚称与女方系婚外恋关系,被办案人员诱供、逼迫,不签字承认不能回家,将案件打到高院。高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去年3月份,当地警方在侦办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37岁男子宋某在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12点,向涉案失足女转了5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警方认为宋某涉嫌PC,尚在追责期限内,便传唤了宋某和女方,而后分别取得宋某和女方承认违法交易事实的口供后,对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谁料,宋某被处罚后,却不愿意了,表示自己是在网上与女方结识,结识后,了解到女方是一名家庭主妇,还有孩子需要照顾,与女方互生好感,进而发展为婚外情关系。

还表示,自己是出于对女方的同情以及希望此后与女方长期保持婚外恋关系,给予其生活帮助费用。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面对宋某的控诉,警方讲诉了事情的经过,并提供了宋某及女方承认违法事实的询问笔录。

对此,宋某又表示,警方提供的询问笔录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办案人员存在诱供行为,还一直告诉自己要在笔录上签字即可回家,否则不准离开,自己才在笔录上签名。

同时还表示,自己将能表明与女方关系的聊天记录提供给了警方,但是警方没有附卷。对自己进行询问的民警并非是在笔录中署名的民警。

由于空口白牙,没有任何证据,宋某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与女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警方对自己询问时,进行的同步录音录像。

但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警方对宋某的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宋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又提起上诉,结果再次败诉。

宋某仍表示不服,又向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时,宋某和警方再次陈述双方的观点,再审法院这样判!

再审法院认为:

警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女方的收款记录和陈诉,通过技术手段找到宋某,整个侦破过程自然清楚。

宋某到案后,交代了与女方之间的违法交易,虽然事后,主张与女方之间系婚外情关系,询问笔录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但是:第一、根据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并结合本案情况分析,其与女方原本互不相识,是在出差期间通过软件搜索附近的人与女方取得联系。

两人结识后,在很短的时间内便聊到了交易细节,并进行了相应的交易。事后,也再无交往。

第二、宋某笔录中的陈述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宋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在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上签字的后果,即便被诱导,也无按照诱导作不实陈述之必要,直到被处罚后才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

第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可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的规定,询问时对于全程录音、录像无强制性规定。

同时,警方坚称对宋某进行询问的民警就是在笔录中署名的民警,但表示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因时间久远已被覆盖无法出示。宋某请求法院调取对其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也已经不可能。

警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警方并无违规之处,量罚亦适当。

综上,再审法院认为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最终裁定驳回了宋某的再审申请。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宋某冤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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