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一大爷帮一单位看护蛤蟆塘,一天晚上,在看护房内,与女性朋友唠嗑时,耐不

陈士杰聊社会 2024-10-16 16:42:29

辽宁本溪,一大爷帮一单位看护蛤蟆塘,一天晚上,在看护房内,与女性朋友唠嗑时,耐不住寂寞与朋友发生关系,结果中途突发心梗去世。事后,大爷妻儿认为,大爷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去世,申请工伤认定,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亮了!(来源: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徐大爷帮一单位看护蛤蟆塘,还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单位不仅要求徐大爷白天训练,还要求徐大爷在夜间进行巡逻。徐大爷图省事,平时干脆直接住在了蛤蟆塘边的打更房里。

5年前的一天晚上,徐大爷在蛤蟆塘巡逻时,见女性朋友来看望自己,便放下手中的工作,将对方带到打更房内。

两人在打更房内坐着聊天,聊着聊着,情不自禁便发生了关系。

谁料,发生关系过程中,徐大爷突然不适,叫停,还没等朋友穿好衣服,已经口吐白沫、全身抽搐。 徐大爷的朋友见状立即施救,但徐大爷最终还是不幸死亡。

事后,医院诊断,徐大爷死于心肌梗塞。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徐大爷的妻儿的心情可想而知。随后认为徐大爷在平时工作的岗位上、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应属于工伤,于是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但人社局审查后,认为徐大爷并非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去世,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

徐大爷的妻儿不服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徐大爷妻儿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重申了自己的观点。还表示,人社局未进行听证程序,没有在收到己方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违法。

面对徐大爷妻儿的控诉,人社局辩称自身所作出的决定并无任何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析徐大爷是否属于工伤,应分析死亡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虽然,徐大爷妻儿表示,徐大爷生前常年、全天候24小时在单位指定的工作区域进行工作。

但是,人每天都需要吃饭、休息的,通常情况下承受不住每天长期处于24小时一直工作的状态。

因而根据徐大爷妻儿的描述,徐大爷生前的工作状态,应该是自己视工作情况决定工作和休息的时间。涉案看护房不仅是徐大爷生前工作的地方,也是其生前用于休息的地方。

徐大爷在去世前与女性在看护房内发生关系,该事项显然是徐大爷选择了该时间进行休息所进行的事项。

徐大爷与女性发生关系后的很短的时间内、还没有穿完衣服便死亡,该时间死者并没有进行蛤蟆塘的看护,应属于死者的休息时间。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人社局的观点,认为徐大爷的情形不属于工伤。

又由于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工伤认定需要进行听证的规定,也没有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相关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徐大爷妻儿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徐大爷妻儿不服又提起上诉。徐大爷妻儿坚持认为徐大爷的情形属于工伤,表示原审法院扩大了解释了工伤认定的标准,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徐大爷突发心梗死亡与发生关系有直接关系。

还表示,徐大爷所在的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让徐大爷长期超时超点的加班工作,才最终导致徐大爷身体长期处于透支状态、疲劳过度、精神过度,进而导致徐大爷突发心梗去世。

对此,人社局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辩称:第一、虽然徐大爷系在工作地点死亡,但突发疾病时并不是在履行看护的工作职责,且该行为也不同于满足职工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行为,超出了一般人对于工作中的生理需要的理解。

第二、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就是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利,在此背景下,如若将单位内与工作无关的职工个人行为作扩大化的类推解释,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相悖,也有违我国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据此,在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上,应当从严适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三个重要条件。

这里的“工作岗位”强调的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就本案而言,应着重考虑徐大爷“突发疾病死亡”是否与其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有关,是否与其“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工作因素有关。

徐大爷的情形显然不符合,综上,二审法院审理后,再次驳回了徐大爷妻儿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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